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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状:1. 外资股份制企业2. 已经拖欠我们3个多月的工资了3. 股东们在各种打架不愿意拿钱。问题: 1. 外资股份制企业可以破产么?2. 如果破产清算的财产不足以支付我们的工资和保险的话, 有条例让股东们多拿钱来给我们工资么?3. 如果公司不破产,我们有什么办法能尽快拿到钱?

保险纠纷 2018-08-26 16:3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公司破产倒闭,老板跑路,员工可以按下述方法追讨工资:


    1、向当地劳动部门申请仲裁。因为是公司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所以公司老板跑路后并不影响员工采取维权措施,申请劳动仲裁时,要填写劳动申诉书,提交能够证明有劳动关系的证明,以及被拖欠工资的具体数额等。


    2、向法院申请资产保护及公司资产清算拍卖。因为公司倒闭后,公司债主不仅有被拖欠工资的员工,还有其他的业务债主。所以,为尽快拿到工资,员工需要立即采取这一手段。

    另外,公司倒闭进入破产程序的,员工不仅可以追回工资,还可以依法领取经济补偿金

  • 清算是一种法律程序,社团注销时,必须进行财产清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可知,企业破产财产清算顺序如下:  
    (一)、破产企业财产的清理,主要是指清算组对破产企业的财产进行权属界定、范围界定、分类界定和登记造册的活动。  
    (二)、破产财产的评估。这是为破产财产的处理作准备,提供参考价格和底价。一般由专业的评估师进行。  
    (三)、破产企业财产的处理。一般指清算组对破产财产中非货币财产变现为货币财产的过程,是整个财产清算的最后一项工作。一般由清算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遵循先估价再公开最后经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的程序,在债权调查完结后,以不公开变卖或公开拍卖的方式进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未经清算就自行终止的行为是没有法律效力的,不受法律保护。
  • 破产清算是指在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下,依照破产法的规定所进行的清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一、启动   根据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在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况下,债务人或债权人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是否受理。人民法院在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同时,指定破产企业管理人。   
    二、程序   
    (一)破产宣告   破产宣告由自人民法院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二)破产财产变价方案   破产财产变价方案由管理人拟订并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   
    (三)变价   管理人按照债权人会议通过的或者人民法院裁定的破产财产变价方案,通过拍卖变价出售破产财产。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除外。   
    (四)清偿   破产财产依照下列顺序清偿,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1、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2、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3、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4、普通破产债权。   
    (五)终结   公司无财产可供分配或最后分配完结后,管理人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的,应当予以公告。管理人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十日内,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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