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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90年代北京自住住房改革时,出资购买了父母的自住住房。因为父母的工龄有优惠,所以是以父母的名义买的。房产证上也登记的是父亲的名字。现在父亲早已去世,我一直住在此房内。也没再买北京的住房。我有两个妹妹,她们都分别购买了她们的自住住房。现在房屋价格大涨,妹妹们提出卖房分钱,说我出的买房钱,现在还买不了一平米。说房子是遗产,必须分。当时他们都购买自己的住房,父母也同意我买,不知道我能否保住我的住房?

房产纠纷 2018-08-26 18:0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您好,遗产按法定继承。,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 有以下几种情况:  
    (1)婚后一方用个人财产(婚前财产)购买的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属一方的财产。  
    (2)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属夫妻共同财产。
    (3)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
    (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 1、房产证是谁的名字?如果是你们夫妻其中一个人的名字,那离婚时房屋是你们共有的,可以一人一半。
    2、如果是你们其中一个人的名字,但标有共有比例的,按比例分配。
    3、如果没有证据能够证明他父母在你们结婚后还完的房款是对她单方的赠予,那么,房屋所有权就是你们共同的。
    4、如果有证据证明女方有外遇,在离婚分割财产时,对有过错一方应少分或部分财产(房屋、金钱等)。如果还有疑问可以联系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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