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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因欺诈被派出所报案,并向我提交了告知书。 他们会调查吗这个案子会怎么样

刑事辩护 2020-02-02 19:2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派出所是公安机关的派出机关,业务受公安局指导。  如果派出所不立案,应给报案人出具〈不予立案决定书〉,报案人如果不服,可以依法向上级公安机关提出复议,上级公安机关审查后,如果认定不合理,就会通知下级公安机关给予立案。
    下级公安机关必须遵守立案侦查。
  • 根据我国刑事法律规定,已满 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案件既可以是公诉案件又可以是自诉案件。
      公诉案件是指人民检察院对根据案件的侦查结果,认为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并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案件。
    自诉案件是指在人民检察院不提起公诉时,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因此,【如果检察院公诉则有可能被判刑,如果检察院不公诉且被害人也不自诉则不会被判刑。
    建议您通过积极向被害人赔偿等方式取得被害人谅解,以减轻判刑。】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1年4月8日起施行)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和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与“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骗公私财物达到上述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能够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
    (一)通过发送短信和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二)诈骗救灾和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三)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四)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诈骗数额接近上述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并具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理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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