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暑期工,原本要做两月,如今干了一个月因为一些缘故不愿干了 ,说要扣十天薪水合理合法么

合同纠纷 2020-01-23 20:4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暑期工签订的应该不是劳动合同,应该劳务合同,也就是你在暑假期间的1-3个月的时间里对用人单位进行劳务输出,用人单位将根据你付出的劳动进行合理合法报酬付出所形成的一种劳务关系,其中对于试用期和社保的缴纳,以及工伤事故的处理等,都不是按照劳动合同法来实施。
  • 员工辞职单位扣工资违法
    《劳动法》第50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应提前三日通知单位;
    2、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保障劳动条件的;
    4、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由此可见,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劳动者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自行到期终止,劳动者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等规定,要求企业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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