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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都是大四见习生,院校机构的,企业没薪水,一个月只给200元生活费用,见习生生活费用有最低水平吗?

综合法律 2020-01-24 11:4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1、签订合同是学生的权利,但是依据原劳动部明确规定“在校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由此可见尚未毕业的在校学生与普通的劳动者并未完全等同,所以即便签订劳动合同,也不是劳动关系。
    2、劳动合同(亦称劳动契约或劳动协议),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3、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结合的一种方式。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为建立劳动关系而达成的协议,亦称劳动契约。劳动合同制最先实行于资本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国家如苏联、匈牙利、保加利亚、波兰、罗马尼亚、蒙古等也予以采用。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 1、如果还是在校学生,与企业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只是劳务关系,见《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的规定;
    2、实习期虽然不存在劳动关系,但还是受劳动法的保护。
    3、实习期要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见《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57条的规定;
    4、福利和加班费应该适当考虑(根据企业的经营状况和实习生的贡献,按照实习生的工资标准的50%-100%支付都可以),岗位津贴不考虑,因为实习生不能胜任岗位全部能力,所以不用考虑。
  • 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一)延长工作时间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在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基础上,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者由于本人原因造成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未提供正常劳动的,不适用于本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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