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详情

袁某是过错方,妻子李某岂不成了受害者。李某在经受了丈夫袁某的婚外情感打击却还要将夫妻共有财产分给非婚生子女,在一定程度上法律客观支持了婚外情的发生,合法的夫妻共有财产却因为背叛方而分给第三者,李某的合法权益法律如何不考虑?如果袁某不死,非婚生子女要求法律规定自己应得的财产(也就是袁某和李某夫妻合法的共有财产),是不是同时也要追求袁某的事实重婚罪呢! 再一个就是如果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经法律公证的房产等财产是夫妻一方李某的私有财产,是不是非婚生子女仍然有继承权呢? 我问的这两个问题的意思是觉得李某才是经受感情背叛最大的受害者,非婚生子女不能继承其出生前已经形成的合法夫妻共有财产,请问这有法律依据么?

继承 2018-08-27 01:05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夫妻共同财产具体主要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各项合法收入以及由该收入转化而成的各项财产和财产性权利。具体包括:


    (一)夫妻双方各自的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性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四)继承或接受赠予所得的财产;


    (五)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的所得额;


    (六)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七)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八)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 婚姻法第十七条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应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范围作出了规定,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工资、奖金收入及各种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补贴;
    (2)生产、经营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拥有的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因继承遗产和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对于继承遗产的所得,指的是财产权利的取得,而不是对财产的实际占有。即使婚姻关系终止前并未实际占有,但只要继承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继承的财产也是夫妻共同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 婚外生子即是法律上所讲的非婚生子女,(俗称私生子,为有轻蔑侮辱意味的用法)是在受胎期间或出生时(各地法律定义有别),其生父生母无婚姻关系的子女。由于法律上对婚生和非婚生子女的保护程度有别,故有区分的实益。
     
    但若一方具有明知对方己婚,二人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生下孩子,同有可能构成重婚罪。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宝鸡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