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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几条规定,构成盗窃、诈骗、抢夺的必须“数额较大”,如果盗窃、诈骗、抢夺的财物数额较小,就不构成犯罪。

刑事辩护 2018-08-27 07:1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行为人以诈骗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都构成诈骗罪,并且追究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1年4月8日起施行)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和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与“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 抢夺罪的法律规定:

    刑法规定

    第二百六十七条

    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

    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六十九条

    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

    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 诈骗罪的刑罚规定:

    l、犯本罪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1996年12月16日)的规定: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是认定诈骗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一个重要内容,但不是唯一情节。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1)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2)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3)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4)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5)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6)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7)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的;


    (8)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9)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行为,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数额在5万元至l0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本法第152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数额在20万至30万元以上的,依照本法第l52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

    对共同诈骗犯罪,应当以行为人参与共同诈骗的数额认定其犯罪数额,并结合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非法所得数额等情节依法处罚,

    已经着手实行诈骗行为,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获取财物的,是诈骗未遂。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也应当定罪并依法处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2千元至4千元”、“3万元至5万元”的幅度内,分别确定本地区执行的个人诈骗“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以及单位实施诈骗,追究有关人员刑事责任,参照本条第四款规定的数额,确定适用原《刑法》第151条或者第l52条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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