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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了婚礼却没有领结婚证的同房女性离婚可以还彩色礼物吗?

离婚 2020-02-26 19:59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您好! 关于彩礼是否返还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法释[2003]19号)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
    (二)、
    (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处理。 关于夫妻共同财产问题,因办理了结婚登记,在结婚期间双方又没有书面约定财产归属,故此即使分居所赚的钱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 我国《婚姻法》有明确规定,禁止借婚索取财物。最高人民法院在有关司法解释中指出:“当事人请求返还按归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开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人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用用前未第
    (二)、第
    (三)项之规定,应以双方离婚为条件。”你可以把自己的情况对照一下,就知道能否要回礼金和财物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十条指出: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早在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第19条也曾规定: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取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
  • 如果因为男方给付彩礼,造成男方生活困难的。离婚后,男方有权要求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根据婚姻法的司法解释
    (二) 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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