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详情

2001年6月,原告陈某某在厂房设备被查封、扣押、无设备处置权时、与宋某某、鲍某某合伙撕毁封条、隐瞒事实真相的情况下骗我签订企业承包合同,以承包费抵消原告欠我的债款。同年6月6日,在县法院宣布合同无效的情况下,我与法院签订取得没备暂时使用权、使用期满后设备仍归还法院拍卖的协议书;并垫付了原告欠法院的执行款。 原告陈某某2005年5月,因诈骗罪劳改释放回来,利用县法院乡镇法庭法官老“朋友”刘某的关系。,隐瞒原涵管厂设备查封、拍卖之事实。持原签订的“承包合同”,在县法院以有效合同纠纷而立案进入一审程序。并判我返还被原告盗走瓜分卖掉的设备、工具、生活用品、及承包费和其它费用。二审中,原告陈某某又利用市委内个别老“朋友”的关乔,从而导致了二审维持原判。2008年11月,到高院申请再审,实指望省高院能够纠正程序上的违法行为,依事实来公正合法裁判。谁知,省高院竟然裁定:------企业承包合同合法有效,驳回我的再审请求。宰断了我最后公正、公平的希望。尊敬的律师现在我该怎样维权。

诉讼 2018-08-27 08:1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诈骗罪具有以下特征:
    (一)行为人主观上是出于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二)行为人实施了诈骗行为。至于诈骗财物是归自己挥霍享用,还是转归第三人,都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三)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才能构成犯罪,如果诈骗数额较小,则不构成犯罪。但是诈骗多少公私财物才构成“数额较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没有作出具体规定,可由司法机关依据各地具体情况作出具体规定。“情节严重”以及“情节特别严重”也是如此。 、
  • 合同诈骗罪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有关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5000元至2万元以上的;
    (2)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数额在5万元至20万元以上的。 合同诈骗罪量刑标准: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合同诈骗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上述规定处罚。
  • 常见的一些合同诈骗有:虚构单位或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骗取对方财物的行为;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诱骗对方当事人与其签订合同,从而骗取财物的行为等。   
    (一)常见的合同诈骗行为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   
    1、虚构单位或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骗取对方财物的行为。   
    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诱骗对方当事人与其签订合同,从而骗取财物的行为。   
    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也无履行意图,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行为。   
    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行为。   
    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行为。其他方法是指除前述四种诈骗手法之外的其他利用合同骗取对方当事人财产的行为。
  •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济宁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