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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一位朋友向我借了20万元,然后借给他,没有同意利息,现在还没有回来,怎么起诉?

债权债务 2020-01-29 09:5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规定: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没有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法院应予支持。
  • 利息有无约定及明确与否属于事实认定问题。
    首先,对于“未约定利息”情形须符合两个条件:其一,借贷双方对于利息是否存在的事实有争议;其二,借贷双方都没有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
    在约定不明状态时,虽然有“约定”二字,但如果对于利息是否有约定难以形成优势证据,其实质仍是一种无利息约定的状态。
    其次,借贷双方在书面证据中可能并没有利息、利率的明确约定,但当事人发生争议诉至法院后,往往出借人会有口头约定利率、利息的主张。
    即借贷双方对利息没有书面证据证明或者约定不明确情况下,出借人主张有利息约定,借款人抗辩没有利息约定,应根据《合同法》的实体规定及《民事诉讼法》的程序规定,按照高度盖然性原则对利息约定事实进行查明。

    我国《合同法》第197条规定,“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即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对非金融机构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的民间借贷,原则上要求以书面形式订立,作为借款合同重要内容的利息应该有书面记载,考虑到自然人之间的私人借款,不少是数额较少、时间较短的临时性借用,并且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存在比较熟悉的关系,不一定都采取书面的形式,可以由出借人与借款人以其他形式加以约定。
  •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公民的债权受到侵犯时,可以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审查借贷案件的起诉时,应要求原告提供书面借据;无书面借据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
    债权人起诉时,债务人下落不明的,由债务人原住地或其财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法院应要求债权人提供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受理后公告传唤债务人应诉,公告期限届满,债务人仍不应诉,借贷关系明确的,经审理后可缺席判决;借贷关系无法查明的,裁定中止诉讼。
    在审理中债务人出走,下落不明,借贷关系明确的,可以缺席判决,事实难以查清的,裁定中止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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