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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签的是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中未备注工作地点,在2018年初被外派XX,现在在国外2年,不想继续,如果公司不安排国内工作,可以要求赔偿吗2010年签的是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中未备注工作地点,如果公司不安排国内工作,可以要求赔偿吗

合同纠纷 2020-02-03 17:15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合同期内,公司不安排劳动者工作,并不违反劳动法。但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相关规定:《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十二条 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 要求侵权人及工作单位赔偿,并同时申请工伤鉴定。
    (1)、申请做伤残鉴定,根据伤残等级来计算伤残赔偿金等相关费用;
    (2)、要求对方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赔偿金,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 房屋租赁合同有明确约定期限的,无正当理由,提前解除租赁合同,属于违约行为,守约方有权要求承担违约责任。承担违约责任后,剩余的押金和租金应退还。有纠纷,可到法院起诉。
    一般合同中对违约责任标准是有约定的,先看看合同中约定的违约责任条款,通常是与押金相当的违约责任标准。如果没有约定,就赔偿实际损失,这个由守约方举证。
    当然,也可尽量协商,不承担或少承担违约责任,这要看双方谈的情况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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