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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 2020-02-01 17:5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首先,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也就是说,如果男方不配合履行探视孩子的义务,女方可以选择起诉。  其次,如果女方确定男方具有打骂孩子的行为,女方可以向司法机关求助,或者要求变更抚养权。根据最高法《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第16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有下列条件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根据以上规定,只要具有上述任意一个条件,即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抚养权。
  • 孩子的抚养权双方协商,一般本着利于孩子成长的原则处理,如果孩子较小,随母亲可能性大.如果是两个子女,一般父母各抚养一个,孩子十周岁以上,随父或随母生活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不抚养孩子一方有探视权,同时需要支付抚养费,一般以实际收入的20%-30%为限.可以要求一次性支付.负担两个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收入的50%。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以上比例确定。   抚养费可以根据孩子的实际生活需要或者支付抚养费的实际经济情况相应变更,可以要求增加也可以要求减少。
      不能以不要抚养费为由剥夺对方的探视权,是违法的。
  • 夫妻双方无论谁获得小孩的抚养权,都不可以拒绝另一方前来看望小孩,相反获得小孩的一方还要予以配合。因为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权探视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如果获得小孩抚养的一方不让另一方看望小孩,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夫妻双方先协商解决。
    2.找居住地的居委会或者村委会调解解决。
    3.没有获得小孩抚养权的一方直接拿着判决或者调解书去法院申请执行,实现看望小孩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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