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泊车在住宅小区楼梯间边上,房地产商以故意阻塞消防通道门为由,给县上写了信。我如何维护保养自身的利益?能告它侵犯名誉权吗?

房产纠纷 2020-02-12 01:0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一)必须有损害事实的存在。
    损害事实,指因为违法侵权行为造成他人的财产利益或者人身利益遭受损害的客观事实。侵害名誉权的损害事实主要包括因为违法侵权行为造成受害人名誉损毁、精神或财产上受到损害。精神损害往往是直接受到的损害,财产损失则是因精神损害引起的财产上的损失,也成间接损失。这两种损害,有时同时具备,但更多的时候只具备精神损害。但是,这两种损害,不论是同时具备,还是只有精神损害,具备其中之一者,既造成了损害的事实。
    (二)行为具有违法性。
    名誉权是公民维护其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权利。对于公民的名誉权任何人都负有法定上的不作为义务。只有行为人违反法定义务,以积极的作为方式侵害公民的人格尊严,其侵害行为才具有违法性。《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禁止使用侮辱、诽谤的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权。因此只要有人用侮辱,诽谤等方式对他人的名誉进行了损害,就是违法行为,而我认为该不法行为只能是积极地作为,不可能也不会表现为消极的不作为。因为公民权的实现,只要求他人不加损害,并不要求他人的积极协助即可实现。
    在客观上行为人实施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主要有三种:暴力侮辱,指对受害人使用暴力或用暴力相威胁,而使他人的名誉受到侵害;语言侮辱,即用侮辱性的言词对被害人进行嘲笑、侮辱,使被害人当众出丑。文字侮辱,即通过文字,图形等对他人进行侮辱,用以降低他人的人格。
    (三)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在一般的民事侵权行为中,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必须存在直接的因果联系,即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着客观的内在必然联系。如果受害人的名誉被侵害,与侵害人的侵害无关,或者侵害人尽管实施了侵害行为,但没有给任何人造成名誉上的侵害,则行为人不承担侵权责任。
    对于间接地因果关系,一般不予考虑。但是,在名誉侵权行为中,由于侵害名誉权造成的损害主要是精神损害,因精神损害引起的财产损失都是通过无形的、间接的形式表现出来。所以,对精神损害引起的财产损失就不能拘泥于是直接损失还是间接损失。一般说来,只要侵权人的行为是违法的,且有过错,即便是间接损失,也应看做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四)行为人有过错。
    行为人有过错是构成侵犯名誉权的主观要件,包括故意和过失。如果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他人名誉的后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后果发生的,就是具有损害他人名誉的故意。过失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损害他人名誉的后果却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至于发生了损害他人名誉权的后果。
  •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名誉权是指公民或者法人所享有的就其品质、信誉、才干、声望等获得的社会评价不受他人侵犯的权利,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以侮辱和诽谤等方式毁损公民或法人的名誉。
    构成侵害名誉权的条件:一是行为人向特定人实施了侮辱、诽谤行为。所谓侮辱,是指以暴力、语言、文字等其他形式贬低他人人格,毁损他人名誉的行为。所谓诽谤,是指通过捏造并散布某些虚假的事实,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
    二是行为人的侵权行为为被害人以外的第三人所知悉。三是侵害名誉权须造成一定的损害后果。名誉权保护的客体是名誉,因此,侵害名誉权的直接后果是名誉损害。四是加害人主观上有过错。
    五是侵害行为与侵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民法通则》规定,对侵犯名誉权,可以责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 网络侵犯名誉侵权能列网站为共同被告进行吗?可以,我国网络侵权纠纷采用通知和知道规则,若网站侵犯你权利时你可以通知网站要求采取必要措施,如果网站怠于采取措施将会与网络用户(实际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此时可列二者为共同被告;若网站知道侵权人利用其网络服务对你侵权而不采取措施,此时二者承担的也是连带责任,也可将二者列为共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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