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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报告结束后,当事人自费购买的事故保险还能报告吗

保险纠纷 2020-02-05 14:31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和人身意外伤害险怎样区别工伤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险项目和水平不同。工伤保险待遇是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承受能力,由政府制定标准。在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时,要考虑工伤职工和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需要。
    因此,在项目上,它既有一次性待遇,也有长期待遇,体现了对工伤职工和供养亲属的基本保护。人身意外伤害险的保险金额则是保险人和投保人双方约定的,当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按合同规定的金额一次性赔付保险金,其保障水平是依据合同和投保人交纳的保险费多少而定的,多投多保,少投少保,不投不保。
  • 意外保险即人身意外保险,又称为意外或伤害保险,是指投保人向保险公司缴纳一定金额的保费,当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遭受意外伤害,并以此为直接原因造成死亡或残废时,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支付一定数量保险金的保险。

  • 1.首先用人单位应该在一个月内向劳动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如果单位不申请的话,自己写份工伤认定申请,向当地劳动局申请工伤认定。提交的资料包括:工伤认定申请表; 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3.劳动局做出工伤认定决定
    4.伤者去有资质的医院做伤残鉴定(骨折的话最低也是10级伤残)
    4.把医院的伤残鉴定交给劳动局和用人单位(最好自己复印一份保存),劳动局会发“工伤认定通知书”给用人单位。
    5.单位开始赔偿,主要包括伤残补助金、医疗费。
    6、每月20日-30日办理工伤保险手续。
  • 《工伤保险条例》第21条规定,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劳动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23号)规定,各统筹地区要根据实际,适当放宽紧急抢救期间用药的范围并制定相应的支付管理办法。
      在通常情况下,只有在工伤协议医疗机构(当地未实施协议管理的,应当在医保定点医院)治疗,且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工伤医疗费用才能报销(参加了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报销;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报销)。
      制定这些标准的目的是要合理控制医疗费用的支出,遏制浪费,从而有效地保障大多数工伤职工的医疗和康复需求。  但并非不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药品目录的治疗费用一定不能报销。
    在抢救的情况下,虽然不是在工伤协议医疗机构进行的,所用药品等范围也超出了工伤保险药品目录范畴,只要是为抢救所需要的,就可以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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