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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在厂里上班放假了生活?助也没有,本来是8月1号发工资的,一直拖到现在也不发,要回家也没钱

劳动纠纷 2020-02-05 09:03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厂里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劳动者有3个途径可以要求支付工资:  
    1、劳动者可以到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投诉;优点:方式简单。缺点:各地执法力度可能不是很大;  
    2、可以到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支付工资。如果未签订劳动合同,可以要求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如果是以拖欠工资提出的解除劳动关系,还可以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优点:除了工资外,还可以主张经济补偿、双倍工资等,并且一般都可以最终解决;缺点:申请劳动仲裁就是打劳动官司,程序稍多,需要专业人士指导。  
    3、有欠条的,可以直接起诉到法院,要求支付欠条里的工资数额。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劳动法》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八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劳动法规定在节假日安排员工加班的应当支付300%的工资报酬。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 1、公司拖欠员工工资,员工讨要工资的对象是拖欠工资的公司,员工可以拨打12333向当地劳动部门进行投诉,也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进行维权。
      
    2、依据《工资支付暂行条例》
      第七条 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第八条 对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或某项具体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按有关协议或合同规定在其完成劳动任务后即支付工资。
      第九条 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
      
    (一)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二)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三)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
      
    (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第十八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工资支付发生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可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 工伤赔偿中的工资基数因为项目不同,统筹地区不同区别,但均指应发工资。涉及到基数计算的一般为:
    一、本人工资
    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本人工资用于计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至六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一些省市规定计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以解除或者终止合同前本人工资为基数。
    二、社会平均工资
    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或者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按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发布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公布的数据为准。
    社会平均工资用于计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丧葬补助费、和生活自理障碍的工伤职工生活护理费。
    三、全国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
    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按国家统计局、人社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公布的数据计算,用于计算工伤死亡职工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四、原工资
    原工资是指遭受事故伤害前的工资,用于支付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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