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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在合同期间死亡,无论合同是否终止,甲方和乙方都签订了土地合同。

合同纠纷 2020-02-03 20:2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一)合同解除一般只适用于单方违约的情形,在双方违约的情形下则比较复杂,要看哪一方的违约是根本违约,解除权的行使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二)从自我保护意义来讲,并不是只要对方违约就要解除合同,而要判断这种违约是不是根本违约,是否不采取解除措施就可能避勉给自己造成更大的损失。也就是说,合同解除权的行使要符合正当目的。
    (三)从交易成本角度来分析,合同解除意味着交易失败,一方违约就解除合同,将给市场交易带来沉重的交易成本,并给市场交易秩序和安全带来冲击和破坏。
    (四)一般来说,合同的目的是与合同的主要义务联系在一起的,违反主要义务将使合同目的难以达到,而单纯违反依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附随义务,一般不会导致合同目的丧失,不能据此解除合同。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继承法》第四条规定:“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依照本法规定继承。个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许由继承人继续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办理。”由以上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承包集体土地所获得的承包经营收益,属于个人合法财产,应当由继承人依法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被继承人崔某所享受
    1.2亩土地的确权受益,其性质为土地经营收益,在崔某死亡后,应当作为遗产,由法定继承人继承。
      在本案中,原告胡甲虽然是居民户口,但是被继承人崔某享受
    1.2亩土地的确权受益,其性质为土地承包经营收益,并非土地承包经营权。因此,依照我国《继承法》第四条规定,继承人胡甲对被继承人崔某遗产中的土地承包经营收益,享有继承权。
  • 合同法> 第二百一十五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可见,6个月以上的定期租赁为要式
    不定期租赁为非要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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