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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配偶一方再婚,有双胞胎,另一方没有子女,结婚后,父母双方都有女儿,根据现行政策,是否可以再生。

综合法律 2020-02-02 20:2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如果双方都在前婚姻中生育过一个孩子,且都未取得前婚姻孩子的抚养权,那组成新家庭后的确可以通过申请再婚生育证再生一个合法的婚内孩子,孩子将按合法第三胎计算。申请再婚生育证时需要向计生部门提供的证明文件包括:双方的身份证、户口薄、结婚证、双方前婚姻的离婚证、离婚判决书(确定前婚姻孩子的抚养权归属)、前孩子的准生证、出生证、入户证明等。
  • 双方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且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双方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一方为本市农业户口且有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均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根据《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婚前一方或者双方生育过子女的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一方婚前未生育过子女,另一方婚前生育过一个或者两个子女的;   
    (二)双方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且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三)双方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一方为本市农业户口且有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四)双方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其中一方生育的子女经区、县或者市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相关内容链接:   婚前双方均未生育过子女的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二)生育的第一个子女经区、县或者市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三)一方经有关部门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影响劳动,生活不能自理的;   
    (四)一方符合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条件的;   
    (五)一方为从事出海捕捞连续五年以上的渔民,现仍从事出海捕捞的;   
    (六)一方为本市农业户口且有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七)女方为本市农业户口,无兄弟,其姐妹均只生育一个子女,男方到女方家庭落户赡养老人的。
  • 再婚孩子可以改姓名吗?离婚后,未经双方一致同意,一方将未成年人子女改随继父姓的,缺乏法律依据,另一方向法院起诉的,改姓的一方将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根据《婚姻法》第十六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 ”。
    在实际生活中,子女随父姓或随母姓由夫妻双方协商,子女有表达能力的应尊重子女的意见。
    因此,一方将未成年子女改随继父姓的,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如果有这种情况的,另一方表示反对的,将会将子女恢复原姓。
    关于给离婚子女更名改姓的,还需注意以下几点:
    1.一方未经双方一致同意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拒绝受理。
    根据《关于父母离婚后子女姓名变更有关问题的批复》中指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变更子女姓氏问题的复函》([81]法民字第11 号)的有关精神,对于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拒绝受理;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子女原姓名且离婚双方协商不成,公安机关应予恢复。

    因此,未成年子女更名须经父母双方一致同意并一同或携带书面同意意见到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更名手续。若未经双方一致同意的,公安机关可以拒绝受理。
    2.未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不得以另一方擅自更改子女姓名为由拒绝支付抚养费。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父母离婚时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不妨碍子女必要时间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约定的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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