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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一个朋友的信用卡用了两年,额度六千,都是正常使用,后来她要卡因为钱一时没凑够拖了一段时间,他说以信用卡盗刷诈骗告我,现在把卡也给他了,钱给还了5100,现在算犯罪吗拿一个朋友的信用卡用了两年,额度六千,他说以信用卡盗刷诈骗告我,现在把卡也给他了,钱给还了5100

银行 2020-02-02 10:2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信用卡诈骗罪(刑法第196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的立案标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行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
    (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2、恶意透支1万元以上的行为。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二)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
    (三)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
    (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在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下持卡人拒不归还的数额或者尚未归还的数额。不包括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
  • 信用卡被盗刷,责任如何界定呢?福建凌龙律师事务所的范培水律师指出,由于信用卡被冒用导致的损失,如公安机关很快破获了案件,就可依法追缴赃款赃物,持卡人的损失就由冒用者承担。如小偷或冒用者不能查获,那么持卡人、特约商户和银行就要按照《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及协议来承担相应责任。
    归责的原则就是过错责任,也就是相关当事人对因自己故意或过失而造成的损害担责。在信用卡出现盗刷情况时,银行
    和商家的责任界定主要看用户签名是否“一致”。根据规定,特约商家除核对信用卡的有效性和完整性、卡号、发卡行信息、交易金额、密码是否被系统接受等事项外,还应核对客户签名是否与卡背面签名一致。
    范律师称,如果持卡人因信用卡被盗刷报了案,并有充分证据表明非本人使用信用卡,可不用承担还款责任。
  • 信用卡诈骗罪: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有关司法解释规定:
      第六条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所以使用信用卡时不应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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