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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身上挂着一个执行调解,正在还着钱,每个月都往法院账户还钱,然后法院那边没有冻结银行卡,现在又有一个网贷起诉,然后另一个法院发了支付令,我刚收到已经超过15天了,现在如果新的网贷也申请强制执行,那卡会冻结吗?现在又有一个网贷起诉,现在如果新的网贷也申请强制执行,那卡会冻结吗?

银行 2020-02-07 09:3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住房公积金能否被法院强制执行,一直是司法界争论的热点问题。有人认为,公积金属公民个人财产,在法律未禁止情况下可以被强制执行。有人认为,公积金作为保障公民住房权利的专项基金,应该专款专用,不应被强制执行。
      根据相关条例,公积金属公民个人财产,在法律未禁止情况下,可以被强制执行。因为,《条例》没有规定住房公积金不得执行,司法解释也没有相关规定。《条例》对住房公积金使用的限制,只是为了保证其用于居住条件改善目的的实现。
      同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所以,在一定程度上,住房公积金可以被强制执行。
  • 支付令是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依法作出的督促债务人为一定给付义务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向法院申请支付令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有权提起督促程序的,只能是债权人。债权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发布支付令,通过督促程序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  
    2、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或有价证券。  
    3、请求给付的金钱或有价证券已到期且数额确定,并写明了请求所根据的事实和证据。  
    4、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督促程序中的申请人必须是债权债务关系中的债权人,而且债务人也不负有履行其他债务的义务。具体地说,就是债权人对债务人不负有对等给付的义务,或者对等给付义务已经履行完毕;此外,还包括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虽然另有债权关系,但按其性质,不能与债权人的权利发生抵销的情况。  
    5、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这里所说的送达是指直接送达,支付令的送达不能适用公告送达的方式。在两种情况下,应视为支付令不能送达:一是债务人下落不明,需要采用公告方式才能送达的;二是债务人不在我国领域内居住的,情况比较复杂,不符合督促程序迅速简便地处理纠纷的立法原意,故视为不能送达。  
    6、债权人申请支付令,必须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依照我国法律规定,有权管辖此类案件的法院只能是债务人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债务人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应由债务人经常居住地的基层法院管辖。债务人如果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由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7、债权人申请支付令,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并附有债权文书。申请书必须详细记明下列内容:当事人的自然状况,包括债权人与债务人双方的名称,地址等;请求给付的金钱,有价证券的种类和数量;请求发布支付令所根据的事实和证据,着重写明引起债权债务法律关系的产生,发展的时间,以及债权债务关系的其他事实,并尽可能地提供证据,对事实和理由加以证明。此外,申请书还应载明当事人的请求事项,即表明申请的目的在于发布支付令等等。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一)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  
    (二)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  申请书应当写明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数量和所根据的事实、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五条,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并在收到申请后五日内通知债权人:  
    (1)请求给付金钱或汇票、本票、支票以及股票、债券、国库券、可转让的存款单等有价证券的;  
    (2)请求给付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已到期且数额确定,并写明了请求所根据的事实、证据的;  
    (3)债权人没有对待给付义务的;  
    (4)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  不符合上述条件的,通知不予受理。
  • 关于离婚房产的分割,《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有如下规定:
    第六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
    (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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