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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母亲在一次交通意外中去世。事后得到的全部赔偿金中包括: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失费,其它费用(3位亲戚的误工费),一次性工伤死亡赔偿,另外估算母亲在其单位继续工作到60岁的工资总收入(这部分钱是我们家属自己和母亲工作单位争取的,应该是没有法律支持的)。我在网上看过一些法律,知道我父亲,我外婆,我是可以来分配这笔钱的。但对于该怎么分配,主要是该给我外婆多少,我想请教。我家的基本情况是:我外婆有三个子女(我母亲,两个舅舅),外公早年去世,外婆独居,自己有一套房子,有稳定的退休工资,目前除白内障以外身体状况良好。母亲在世时,只有逢年过节时会给外婆2,300元过节费及一些保健品之类的,其余的经济供养关系没有。我知道丧葬费是不用分配的,但是办理我母亲的丧事所用掉的费用,远远超出赔偿的额度,请问首先从总额中扣除的丧葬费是实际的开销?还是赔偿的额度?出去其它费用以外的钱,是否都应该在我父亲,我外婆和我三人之间分配?如果我们达不成一致意见,一般来说法院会按照一个什么标准来分配呢?我希望知道是百分之多少。谢谢!

工伤赔偿 2018-08-27 17:0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丧葬费,一般包括运尸、火化、普通骨灰盒和一期骨灰存放等费用。  丧葬费,按照侵权行为地的丧葬费标准支付。  死者家属拒不执行有关部门限期殡葬决定而增加的费用,不予赔偿。
      死者家属违反有关殡葬的规定,大办丧事增加的费用,不予赔偿。  死亡赔偿金,应当支付死者家属一定数额的死亡赔偿金。  死亡赔偿金,按照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计算,赔偿二年。
    死者不满十六周岁的,年龄每小一岁减少一年;七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均不少于十年。  侵害人致人残疾的,应当支付一定数额的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残疾者疾者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按照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计算。
    经法医鉴定为一级的,自定残之月起,赔偿十年;二至十级的,以10%的比例依次递减计算。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但最低不少于一年。
  •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 工伤死亡赔偿项目及标准:
    1、丧葬补助金:6个月×3400元/月;
    2、供养亲属抚恤金(抚恤金总额不得超过死亡职工生前的本人工资)为: a、配偶每月为40%×本人工资; b、其他亲属每人每月为30%×本人工资; c、孤寡老人或孤儿在上述基础增加10%。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年收入的20倍。 因工死亡的,其供养直系亲属可以要求一次性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不满18周岁的,一次性计算到18周岁;其他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计发20周年,但55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周岁减少1年,70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
    (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三)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四)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五)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六)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七)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领取抚恤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
    (一)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就业或参军的;
    (三)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
    (四)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
    (五)死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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