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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如房屋50万首付款,借款50万,离异规定均分,那麼是给另一方50万房屋归我贷款我一人担负,還是给另一方25万,房屋归我,借款我一人担负

离婚 2020-02-08 18:24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严格按照《物权法》第14条规定,此类房屋分割应分两种情况:婚前已经进行了产权登记,则该房屋产权归购房人,属于个人财产没有异议;婚后完成产权登记,那么,属于购房人婚后取得的物权,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呢?我认为,属于购房人个人财产而不是夫妻共同财产,诚然,购房人对所购房屋的产权确实是在婚后发生效力的,但是,这种登记应当理解为对购房人婚前个人财产的公示和确认,因为,购房人用以购房的款项不是婚后取得,亦即,该部分价值并非购房人婚后所创造或新增收入;再者,婚前购房并支付全款,购房人已经完成了购房所应负担的全部义务,产权登记及房产证办法是开发商和行政机关的义务,不能因为第三人未能及时履行义务而剥夺守约人的权利,这也是公平原则最起码的要求。
    注意,如果购房人将产权登记在双方(共有)名下,我认为可以视为赠与,则转化为共同财产。

  • 1、婚前买房属于个人,婚前买房婚后办证也可以只办理至个人名下,办理产权证的时候提供结婚证和购房合同就可以证明是婚前购买的,房产证只能办理至个人名下。
    2、婚前贷款买房属于个人,一旦感情破裂,房子属于婚前付首付一方,但是需要就婚后共同还贷及增值部分对对方做出财产补偿。
    3、婚前用公积金贷款买房,婚后使用个人公积金还贷款,就算对方没有为你还贷,一旦感情破裂,房子属于婚前付首付一方,但是婚后你个人的公积金也是属于夫妻间共同财产的,需要就婚后还贷及增值部分对对方做出财产补偿。
    4、婚后单方父母赠与的房屋且只写自己子女的名字属于个人房产
    5、婚后单方父母赠与的房屋,写自己子女及子女配偶的名字属于婚后共同财产。
  • 根据《婚姻法解释
    (三)》第十条的规定,一方在婚前已经通过银行贷款的方式向房地产公司支付了全部购房款,买卖房屋的合同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即在婚前就取得了购房合同确认给购房者的全部债权,婚后获得房产的物权只是财产权利的自然转化,故离婚分割财产时将按揭房屋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相对比较公平。对按揭房屋在婚后的增值,应考虑配偶一方参与还贷的实际情况,对其作出公平合理的补偿。在将按揭房屋认定为一方所有的基础上,未还债务也应由其继续承担,这样处理不仅易于操作,也符合合同相对性原理。婚前一方与银行签订抵押贷款合同,银行是在审查其资信及还款能力的基础上才同意贷款的,其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合同相对人,故离婚后应由其继续承担还款义务。对于婚后参与还贷的一方来说,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 婚姻期间债务,属于夫妻共有债务,离婚时,需要双方自行协议分割分配,可以约定一方承担债务,但是这份协议不能对抗第三方合法权益,债权人可以起诉离婚的夫妻俩主张债权,《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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