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哺乳期孩子一岁 男方提离婚 怎么离

离婚 2020-02-09 06:54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离婚和孩子几岁没有关系。法院主要根据双方的经济条件等对孩子的抚养权进行判决,但是离婚的话会对孩子产生不好的影响。
    1 如果离婚早孩子失去了一方的爱;
    2 如果离婚晚,孩子舍不得没有双方的爱,因为他体会到了,所以记住的更加深刻;
    3 如果你们为了孩子不离婚,那么他生长的环境中一方的爱都得不到,因为他看到了争吵,怨恨,他从小就会心里扭曲。
  • 子女抚养权: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 孩子尚在哺乳期,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男方支付孩子的抚养费。
    孩子满两周岁未满十周岁的,一般由对其成长有利的一方抚养,另一方支付抚养费。孩子满十周岁的,归谁抚养还要征求孩子的意见。 抚养子女的一方可以向未抚养子女的一方要求抚养费
  • 哺乳期离婚孩子归应该谁呢?哺乳期是一个特殊的时期,这个时期离婚孩子该归谁,会不会母亲优先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6条第三款的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  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如果其没有上述  哺乳期内的孩子一般由哪方抚养  婚姻法第36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孩子,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也就是说,在哺乳期内,孩子是由母乳抚养的,一般应由母亲直接抚养,而父亲则需按月按法院的判决或双方协议的数额支付孩子的抚养费。  哺乳期离婚子女抚养权如何变更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解决”。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人民法院在确定男女双方对子女的抚养权时,是以在哪一方更有利于子女的成长健康为前提。因抚养孩子的时间较长,男女双方条件发生变化的可能均存在,因此,法律赋予男女双方可以变更子女的抚养权。
  • 男方起诉离婚的限制条件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关于上述规定的适用,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女方在上述期间提出离婚不受限制。双方自愿离婚应允许。   
    (2)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也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确有必要”主要有两种情形:   A.双方确有不能继续共同生活的重大、急迫的事由,如一方对另一方有危及生命安全的可能等;   B.女方婚后与人通奸以致怀孕,男方提出离婚的。   如上述情况为女方所不争执或已经查明属实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3)上述规定只是限制男方离婚请求权的程序性规定,并不涉及准予或不准予离婚的实质性问题。   首先,它并未否定男方的离婚请求,只是推迟其提出离婚的时间。在上述期间届满后,男方仍可依法行使其离婚请求权。其次,在上述期间受理的案件,不论是由女方提出的,还是作为例外情况由男方提出的,是否准予离婚的问题,仍应根据具体情况和法律的规定处理,仍应注意保护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益。   人民法院在未发现女方怀孕时判决离婚,判决后,女方发现怀孕提起上诉的,查明舒适后,第二审法院应即撤销原判决,驳回原告的离婚请求,不必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 根据你的情况你是不可以提出起诉离婚的请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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