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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我与前夫有套婚前房子,离婚后私自协议留给小孩,但没签任何协议,房产有我的名字,但贷款一直由男方付,前夫已结婚生子,他现任夫人想把房产转给他一个人的名字,我有没有权力维护女儿的利益?

离婚 2018-08-27 22:3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关于房产的问题,婚前对方支付的首期款,是对方在婚前以其个人财产支付的部分,应当是对方的个人财产。婚后以共同财产支付的部分,应当作为共同财产来分割。在小孩不满一周岁,一般由女方抚养,对方支付相应的抚养费用。
    你婚前的个人存款由你个人所有,婚后两人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共同所有。如果有证据证明对方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你还可以要求对方损害赔偿,并在分割共同财产时,适当少分。如果是协议离婚,建议向住所地婚姻登记机关了解所需材料。
    如果协议不成,可以向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 协商不成,到法院起诉,主张分割共同财产 主张无过错损害赔偿,争取孩子抚养权,让对方支付抚养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 婚前双方父母共同出资购房,房产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房子视为子女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事实上,按照法律规定,您们的房产虽登记在您的名下,但是属于您和您老公按照出资份额按份共有的财产。
    您如果不签署协议,离婚的时候也不会判给您个人,还是按照出资份额分配。您如果签署协议,也就是让上述关系更明晰了而已。我注意到一个细节,前面您提及公公要求70%,后面您又说“承认他们家出资90万,并且和老公协议产权各占一半”这两种情况后果是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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