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详情

男22岁,女12岁,恋情发生关系,女性家长报了警,男已因奸污被捕,我想问一下,男能够 判处是多少年?是不是赔付女性青春年少损失赔偿?男了解女12岁

综合法律 2020-03-26 00:4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包括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交的行为。
    由于幼女身心发育不成熟,不理解性行为的后果与意义,也没有抗拒能力,因此,不论行为人采用什么手段,也不问幼女是否愿意,只要与幼女发生性交,就构成强奸罪。
    1、犯本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2、具有下列情形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1)强奸妇女情节恶劣的。主要是指利用残酷的暴力手段如捆绑、捂嘴、卡脖等强奸妇女的;在行奸过程中肆意蹂躏妇女的;长期多次对某一妇女进行强奸的;强奸精神病患者、严重的痴呆症患者、孕妇、病妇的;等等。
      
    (2)强奸妇女多人的,既可以是多次强奸多名妇女,又可以是一次强奸多名妇女,多人是指3人以上。
      
    (3)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是指车站、码头、医院、学校、公园、剧院等人来人往较多的场所。
      
    (4)二人以上轮奸的。是指两名以上的男子在同一较短的时间内出于共同的强奸故意对同一妇女先后轮流强奸的行为。
      
    (5)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是指行为人在强奸妇女之前或在强奸过程中故意使用暴力或因自己的性行为直接导致被害人重伤或直接导致当场死亡或经治疗无效死亡。如果出于杀人故意而采用暴力将其杀死后再进行奸尸的,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奸尸作为一个严重情节考虑。如果行为人在强奸妇女后,出于报复、灭口、逃跑又将妇女杀害或伤害的,应数罪并罚。其他严重后果,是指因强奸行为导致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杀或者婚姻破裂的等情况。
  • 根据我国法律有关规定,犯强奸罪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1)多次强奸的;
    (2)利用教养、监护、职务、亲属等特殊关系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3)国家工作人员或冒充国家工作人员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4)持凶器或者采用禁锢、虐待等方式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5)进入未成年人住所、学生集体宿舍强奸女性未成年人的;
  • 须看危害程度与行为的恶劣程度、是否有加重与减少因素来裁量刑罚方式与刑期,作为一个有人性或正义感的法官一定会对这样的罪犯从重处罚的。一是没有加重或减轻情节时一般是七到十年;二是有加重情况节的可以无期或死刑,最少也在十三至十五年。《刑法》n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n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
    四、常见犯罪的量刑
    (三)强奸罪
    1.构成强奸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强奸妇女一人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奸淫幼女一人的,可以在四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强奸妇女、奸淫幼女三人的;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二人以上轮奸妇女的;强奸致被害人重伤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程度、强奸人数、致人伤害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n强奸多人多次的,以强奸人数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强奸次数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
  •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唐山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