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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孩子的父母没有经济来源,不能承担孩子的物质需求,同时家庭成长环境不好,可以把孩子的抚养权交给祖父母吗?

离婚 2020-02-27 18:1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有关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15、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另行起诉。
    16、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 小孩,抚养如果孩子因车祸死亡,死亡赔偿金按法定继承原则处理,那么,女方虽然不是抚养人,但依然是继承人,可以继承其儿子的死亡赔偿金(当然对死亡赔偿金是否是遗产理论界有争议);
    2、如果孩子只是受伤,其伤残赔偿金的赔偿款项归属孩子一人,任何人不得占为己有。在孩子未成年即不具备完全行为能力之前,赔偿金由直接履行抚养义务的一方保管,并根据孩子的实际需要进行支出。
  • 首先,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其次,就该问题而言,关于由哪一方带孩子,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但是,如果对方已经取得抚养权,却不履行抚养义务。那么当事人可以采取诉讼的方式解决问题。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八条 规定,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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