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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合同有法律认可吗,是否会非常容易伪造无痕迹

综合法律 2020-02-24 06:11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1、电子合同属于合同法明文认可的一种合同形式,已满10周岁未满18周岁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实施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将变更为已满6周岁未满18周岁)订立的合同,是否有法律效力,需要看该合同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是否足以超过该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年龄、智力发展程度对其应有的认知,如果订立该合同的后果,明显超过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年龄、智力发展程度对其应有的认知,则对方当事人必须催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也就是其法定代理人追认,未经追认的不发生法律效力。但是纯粹获得利益的合同,或者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态相适应的合同,即便未经过其法定代理人追认该合同亦有效。
    2、书面形式包括合同书、信件、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邮件、电子交换数据)等可以有形表明所载内容的形式。
    3、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从事与其年龄、智力发展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它民事活动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10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其民事活动。
    4、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后经其法定代理人追认,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得利益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相适应的合同则不需经其法定代理人追认即有效。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不做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合同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司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1条、22条、25条、26条、47条司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2条、14条
  • 电子合同本身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这在《合同法》和《电子签名法》中都给予了肯定。但是不是任何电子合同都有法律效力,只有符合法律要求的电子合同才有法律效力。电子合同签订方式不同,举证的复杂程度和证明力也不同。
    《电子签名法》规定了“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可靠的电子签名需要满足电子签名数据为签名人专有、为签名人控制且自生成起未被篡改等条件,而且法律对电子合同的保存及原件形式都有要求。
    自己签订的电子合同证明力低,而且需要自己证明签名的真实性及未被篡改,举证复杂。比如电子邮件签订的合同,需要证明邮箱是谁的,以及是谁发的邮件,这些都不好证明。所以建议经常签订电子合同的企业在“电子缔约安全保障平台”这样的第三方电子合同订立系统上签订合同,在这个平台上签订的电子合同都是合法有效的,它使用了电子签名加密技术,一旦签名就不能再更改,并且签订后存储于安全云存储系统中,将证据固化,有纠纷时举证便捷。
    而且本身就是第三方系统,证明力很高。

  • 1、电子合同属于合同法明文认可的一种合同形式,已满10周岁未满18周岁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实施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将变更为已满6周岁未满18周岁)订立的合同,是否有法律效力,需要看该合同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是否足以超过该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年龄、智力发展程度对其应有的认知,如果订立该合同的后果,明显超过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年龄、智力发展程度对其应有的认知,则对方当事人必须催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也就是其法定代理人追认,未经追认的不发生法律效力。但是纯粹获得利益的合同,或者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态相适应的合同,即便未经过其法定代理人追认该合同亦有效。
    2、书面形式包括合同书、信件、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邮件、电子交换数据)等可以有形表明所载内容的形式。
    3、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从事与其年龄、智力发展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它民事活动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10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其民事活动。
    4、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后经其法定代理人追认,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得利益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相适应的合同则不需经其法定代理人追认即有效。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不做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合同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司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1条、22条、25条、26条、47条司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2条、14条
  • 我国《合同法》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同时该法第三十三条又规定,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随着电子商务的日益发展,电子邮件和传真等数据电文以其快捷而方便的特性使得使得其应用越来越广泛,但发生商务纠纷后,如何分析看待其证据效力,部分商友认识上还存在一定误区,尚需结合具体法律事实来客观分析,并公正认定其证据效力。
      数据电文,是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信息,电子邮件等数据电文可否作为有力证据使用,要结合双方合同是否有约定使用这一形式。我国《电子签名法》第三条明确规定有,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单证等文书,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
    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  因此,电子邮件是否具有证据效力,尚需分析案件关联事实,并斟酌具体情况来依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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