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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07年修了房屋,有200个平方米。但只能临时性盖房办理手续。如今政府部门要动迁,我想问一下能赔到是多少8个平方米的房屋?

继承 2020-02-19 23:25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安置房安置房,是政府进行城市道路建设和其他公共设施建设项目时,对被拆迁住户进行安置所建的房屋。即因城市规划、土地开发等原因进行拆迁,而安置给被拆迁人或承租人居住使用的房屋。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安置房的转让交易需要在取得该安置房房产证后才可以进行,这时的过户交易与一般的房屋没有任何区别之处。安置的对象是城市居民被拆迁户,也包括征拆迁房屋的农户。随着城市建设发展步伐的进一步加快,政府尽可能新建更多的安置房,不断满足拆迁户的需求已迫在眉睫。还建房我国改革开放发展到一定程度后,部分经济发展快的城市对周边郊区进行城市化建设改造。为统一规划市政建设,需要对城市郊区农民原建住房进行拆迁,为妥善安置拆迁群众的居住用房,政府有计划地统一建房分配给拆除了原住房的居民。这种住房,称为还建房或统建房、统建楼。还建房与商品房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1、取得方式:商品房是以货币交易的形式购买,而还建房主要是以补偿形式取得。
    2、土地性质:大多数还建房是政府划拨土地兴建,土地性质为划拨地,而商品房全部是出让地。
    3、交易税费:土地为划拨地的还建房在交易过程中是需要向地方税务部门缴纳一定的土地出让金的,而商品房没有这笔费用。
  • 政府进行拆迁的话,应该叫做征收。首先,征收和拆迁是两个时期的产物,虽然事情大抵相同,但是拆迁主体却不相同,前者是政府主导,后者是开发商主导,对应的法律分别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后者与2011年被前者取代,因而老百姓们在说拆迁时,要区分是开发商还是征收办。其次,征收中会涉及很多政府部门,分工各不相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再次,在不同进度中最重要的部门就是房屋征收部门,也就是房管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再次,就是这些政府机关会经过哪些程序:
    1、征收应当符合规划,所以规划是最先开始的。“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证。”
    2、接着制定补偿方案并公布论证,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3、拟定、发布征收决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4、调查登记确定征收范围并公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5、进行评估并协商补偿内容。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6、达成一致签订补偿协议,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7、不能达成一致,会下达征收补偿决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8、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 自建房初始登记需提交资料及税费项目
    1、收件内容
    (1)土地使用权证(查验原件,收取复印件)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村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房执照、准建证等(原件)
    (3)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或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原件)
    (4)500平方米以上建设项目,须提交建设工程档案验收合格意见书和基本建设行政事业性收费征缴联系单(原件)
    (5)房地产测绘报告(原件)
    (6)公告报纸(限于提供建房执照、准建证等,或无证补证,原件)
    (7)具结书(限于提供建房执照、准建证等,或无证补证,须说明房屋来源并具结承担经济法律责任)(原件)
    (8)房屋初始登记申请书(原件)
    (9)当事人身份证件(交验原件,收取复印件)
    (10)登记机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它材料
    2、税费项目
    (1)产权登记费
    (2)权证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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