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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根据法院的判决没收了他的车,执行中提出了车在买卖合同上有抵押的异议。 在执行中优先拍卖吗?

案件执行 2020-02-26 10:3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诉讼保全是指法院审理案件时,在作出判决前为防止当事人(被告)转移、隐匿、变卖财产,依职权对财产作出的保护措施,以保证将来判决生效后能得到顺利执行。诉讼保全的效力一般应维持到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时止。在诉讼过程中,需要解除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作出裁定解除保全措施。审判实践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及时解除财产保全。
    1、申请人自愿申请解除保全措施或申请人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并经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则采取保全措施的目的和意义已不复存在,人民法院亦及时解除诉前保全。
    2、被申请人提供了相应数额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担保,应当解除财产保全。对被申请人提供的担保,人民法院应当严格审查,被申请人提供的担保可以是现金担保、实物担保,也可以是资信可靠的保证人出具的保证书。无论何种担保,要以人民法院易于控制和便于执行为标准。担保金额要与保全财产的价值或申请人请求的价值相当。实践中,担保一般是现金或银行等金融机构以及资信很好的大型企业出具的担保。另外,向人民法院提供的担保应是无条件、无期限、不可撤销的,否则不予接受。若担保人提供了金额不足的担保,可以接受,但仅对相应价值解除保全,而对与不足部分相当的财物,继续实施保全措施。
    3、有其他应当解除保全措施情况发生的,如当事人已自觉履行了调解书或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或作出财产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或上级法院发现采取保全措施明显错误的等,均应依法及时解除财产保全。本题中,法院保全的事故车辆投有
    12.2万元交强险和30万元第三者商业保险,如果申请保全的受害人损失在
    42.2万元保险限额内,则完全没有必要采取保全措施,因为诉讼保全是为了保证将来判决生效后能得到顺利执行,被申请人既然有
    42.2万元保险作保障,再保全事故车辆就没有意义。这种情况下,被申请人可提出执行异议,要求法院解除财产保全。如果申请保全的受害人损失超出了
    42.2万元,则完全有必要采取保全措施,这种情况下,被申请人可提供超出部分数额的可供执行的财产进行担保,再申请解除财产保全。
  • 抵押车资产拍卖拍卖款按如下顺序清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
      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 实物抵押合同的内容应该包括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个人信息,如姓名、性别、身份证号、联系电话等,借款事项,借款内容包括借款总金额、借款期限,借款的支付及偿还,违约责任,抵押事项,抵押物事项包括汽车种类及牌号、车架号、发动机号、抵押物的保管,抵押物的处置,约定责任,费用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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