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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发生后,前车突然左转,后车撞向前车左侧,前车临时车牌已过期三天。

交通事故 2020-02-11 04:43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及调查登记规定》:
    第四十五条 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车辆管理所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

    (一)未销售的;

    (二)购买、调拨、赠予等方式获得机动车后尚未注册登记的;
    第四十六条 机动车所有人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三)属于本规定第四十五条第
    (一)项、第
    (四)项规定情形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四)属于本规定第四十五条第
    (二)项规定情形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来历证明,以及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五)属于本规定第四十五条第
    (三)项规定情形的,还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属于本规定第四十五条第
    (一)项、第
    (二)项规定情形,需要在本行政辖区内临时行驶的,核发有效期不超过十五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需要跨行政辖区临时行驶的,核发有效期不超过三十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属于本规定第四十五条第
    (三)项、第
    (四)项规定情形的,核发有效期不超过九十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
    因号牌制作的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限内核发号牌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核发有效期不超过十五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
    对具有本规定第四十五条第
    (一)项、第
    (二)项规定情形之一,机动车所有人需要多次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的,车辆管理所核发临时行驶车号牌不得超过三次。
  • 关于交通肇事赔偿属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问题,还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从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如《关于被盗机动车肇事后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批复》、《关于购买使用分期付款购买的机动车从事运输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保留机动车所有权的出卖方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机动车保有人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请示的批复》等,都体现了这种对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主体认定的基本思路。
      可见,夫妻一方因交通肇事而负的侵权之债,应从另一方对该机动车能否进行运行支配和有无运行利益来判断,如符合这两项标准,则应认定为共同债务。
    反之,则应认定为个人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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