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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打碎玻璃,老师批评学生,要求学校赔偿,第二天父母在教室里不分青红皂白地殴打老师,伤害老师,威胁要再欺负儿子教老师。

教育 2020-02-21 17:5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第
    一、二款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 根据《人体损伤鉴定标准》对轻伤的界定,轻伤是使人肢体或者容貌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中度伤害的损伤,包括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  是否构成轻伤建议到相关的司法鉴定部门进行鉴定。可以参照《人体损伤鉴定标准》来参照是否构成轻伤。  法律依据:  根据《人体损伤鉴定标准》  
    5.10 手  
    5.
    10.1重伤一级  a)双手离断、缺失或者功能完全丧失。  
    5.
    10.2重伤二级  a)手功能丧失累计达一手功能36%。  b)一手拇指挛缩畸形不能对指和握物。  c)一手除拇指外,其余任何三指挛缩畸形,不能对指和握物。  d)一手拇指离断或者缺失超过指间关节。  e)一手食指和中指全部离断或者缺失。  f)一手除拇指外的任何三指离断或者缺失均超过近侧指间关节。  
    5.
    10.3轻伤一级  a)手功能丧失累计达一手功能16%。  b)一手拇指离断或者缺失未超过指间关节。  c)一手除拇指外的示指和中指离断或者缺失均超过远侧指间关节。  d)一手除拇指外的环指和小指离断或者缺失均超过近侧指间关节。  
    5.
    10.4轻伤二级  a)手功能丧失累计达一手功能4%。  b)除拇指外的一个指节离断或者缺失。  c)两节指骨线性骨折或者一节指骨粉碎性骨折(不含第2至5指末节)。  d)舟骨骨折、月骨脱位或者掌骨完全性骨折。  
    5.
    10.5轻微伤  a)手擦伤面积
    10.0cm2以上或者挫伤面积
    6.0cm2以上。  b)手一处创口或者瘢痕长度
    1.0cm以上;两处以上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
    1.5cm以上;刺伤深达肌层。  c)手关节或者肌腱损伤。  d)腕骨、掌骨或者指骨骨折。  e)外伤致指甲脱落,甲床暴露;甲床出血。
  • 车祸轻伤赔偿按照发生的费用,先由保险公司在强制险范围内赔偿,不足部分按责任承担。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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