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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主债务是50万,质押权50万,他人二抵30万。我的质押范畴包含本钱、贷款利息、合同违约金等。我起诉后,是不是能够在于二抵取得本钱、贷款利息、合同违约金!

合同纠纷 2020-02-15 07:4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抵押权属约定担保物权而非法定担保物权。根据《物权法》第181条、185条以及《担保法》 第33条、38条至43条规定,抵押权系由当事人的抵押合意而设定。当事人可以自由地就抵押财产、抵押期限、抵押担保范围以及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进行约定,并在抵押合同或者主债权合同中的抵押条款中予以明确。
  •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借款本金中扣除。这是因为,贷款人的主要义务就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按时向借款人发放贷款,而且贷款人提供给借款人的贷款金额应当符合借款合同中约定的数额,不得从中预先扣除贷款利息,贷款人在提供贷款时预先扣除的行为属于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如果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利息则要按照实际借款数额来计算。这是由贷款人对借款人担负的贷款金额应当符合借款合同中约定的数额的义务所决定的。
  • 违约金能否计算利息分为以下几种情形:
    (1)执行依据未确定给付利息的,迟延履行利息的计算基数为未履行债权的本金。
    (2)执行依据确定债务利息计算至某一具体日期的,迟延履行利息的计息基数为未履行债权本金、逾期利息之和。
    (3)执行依据确定利息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迟延履行利息的计息基数为未履行债权本金、逾期利息之和。本案中B公司应付A公司的滞纳金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既然滞纳金不存在逾期履行情况,那么也就没有逾期利息,不应当再执行B公司的迟延履行债务期间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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