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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被告姓名的电话地址身份证可以缺席吗?必须强制执行。 原告有什么结果

案件执行 2020-02-18 06:4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强制执行案件在执行期限内,如果案件执行不了,法院会下发裁定中止执行通知。应当事人申请,法院下发债权凭证,当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恢复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的第一条规定:  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个月内执结。
      有特殊情况须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报请本院院长或副院长批准。  申请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5日内提出。
  • 强制执行会对公司造成什么后果要根据被执行公司是不是能主动履行而定的:  
    1、如果被执行公司能在法院规定的时间内自觉履行的,则一般不会产生什么影响。  
    2、如果不自觉履行的,法院可查封、扣押、冻结并处分被执行公司的财产。如果仍不能执行完毕的,则可以查封、扣押被执行公司的所有账册、公章、财务章等,并可采取将被执行公司加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拘留法定代表人等执行措施,严重影响被执行公司以后的生产和经营。
  • 法院可以缺席审理和判决。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但是,虽然被告没有出庭诉讼,放弃了进行答辩或抗辩的机会,但作为原告,除了向法院提交被告的欠条外,还应该就欠条的成因及双方具体的往来情况向法院作出说明,必要时应该向法院提交形成欠条的相应的证据材料,以确保法院能采信原告的陈述和证据,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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