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详情

我就是劳务公司合同工,因与朋友工作中产生纠纷案件但未导致损,企业如今要免职人们,我想问一下,那样的状况我可否能够规定赔付,公司新闻要以劳动合同书来解决,感谢

合同纠纷 2020-02-20 13:2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劳务分包是工程承包人将建筑工程施工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具有劳务承包资质的其他施工企业的行为;工程分包是工程总承包人将建筑工程施工中除主体结构施工外的其他专业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其他施工企业的行为;劳务承包,是指企业由自己的员工来完成对外承包项目的劳务经济活动。在劳务承包中,承包企业从发包方获得项目及承包费用,赚取利润并为劳动者发放劳动报酬,劳动者与发包方没有关系。
    三者的主要区别:
    (1)主体不同。工程分包发生在总包人和专业承包人之间;而劳务分包则发生在总包人或专业承包人与劳务分包人之间。
    (2)分包的对象不同。工程分包的对象是工程,是承包合同中建设工程的全部;而劳务分包的对象是工程施工中涉及人的劳务部分。
    (3)导致的合同效力不同。工程分包若未取得发包人同意则属于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的无效行为;而劳务分包属合法行为,法律对劳务分包并不禁止。
    (4)法律后果不同。工程分包的双方对因此造成的质量或其他问题要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而劳务分包双方互相按合同承担相应责任,并不共同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 我国劳动法所称劳动关系是指在实现社会劳动的过程中,劳动者与所在单位(即用人单位)之间的社会劳动关系。劳动法所调整的这种劳动关系,也可以称之为狭义的社会劳动关系。所谓劳务关系是指提供劳务的一方为需要的一方以活劳动形式提供劳务活动,而需要方支付其约定的报酬的社会关系。
    二者的区划在于,劳动关系的一方必定是劳动者,另一方是单位(包括个经济组织),而劳务关系则可以双方都是单位,也可以双方都是公民,或一方是单位,另一方是公民。此外,劳务关系中提供劳务的一方并不是需要方的成员,他们不是以需要方单位职工的身份,而是以劳务提供者的身份从事劳动。
    而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一方要成为另一方用人单位的成员。并遵守单位的内部劳动规则。劳动关系由劳动法调整,而劳务关系由民法调整。
  • 职工的行为违背了《劳动合同法》的诚实信用原则,没有履行自己应尽义务。公司可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职工赔偿公司经济损失,并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的约定义务。职工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有权要求职工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阿克苏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