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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儿子在幼儿园教室里上课摔跤,缝了两针,院长不出面,怎么协商赔偿呢

综合法律 2020-02-22 17:3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幼儿园儿童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受到人身损害是过错推定责任。幼儿园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应当赔偿的是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  损害赔偿私下协商的,是否还需要分担责任,视具体情况而定:事实上,协商处理事故赔偿的,成败取决于各方的自由意志,这样,是否需要分担责任应当结合具体情况来分析。如果事故责任对赔偿数额的决定没有太大影响的,则可以不予具体明确;如果各方对赔偿的数额有一定争议的,那么事故责任的明确也需会起到决定的作用。
  • 幼儿园需要承担过错责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岁内)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岁至十八岁)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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