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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今年的单位职业病检查中发现,左耳轻度耳聋在20dB至40dB之间,我的工作环境有噪音,三年后我能申请职业病吗?我能得到补偿吗?

劳动纠纷 2020-02-25 16:5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工伤保险等待遇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载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在职业病防治中,相关单位要进一步保护工人的健康及权益,明确职业健康检查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和应急时的健康检查及离岗后的医学随访,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接受职业健康体检应视为正常出勤,并承担相应费用。
    劳动者离开原岗位或原用人单位后,两年内出现疑似职业病症状的,可向职业病诊断机构申请诊断。经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职工,认定为工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和其他职业病待遇,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用人单位承担。
    职业病诊断和鉴定按照《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执行。诊断为职业病的,应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伤残等级,并与所在单位联系,依法享有职业病治疗、康复以及赔偿等待遇。
    用人单位不履行赔偿义务的,劳动者可以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投诉,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 职业病需要先去社保局办理工伤认定,之后进行工伤鉴定,按鉴定等级由工伤保险支付补助金  工伤认定后相关治疗费用工伤保险报销  进行工伤鉴定后,按鉴定等级,由工伤保险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由工伤保险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由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相关费用项目、标准,规定在《工伤保险条例》第30-37条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 您好!具体是哪类噪音,工厂噪音,建筑噪音还是其它 不同噪音有不同的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城市五类区域的环境噪声最高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区域。乡村生活区域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2标准值城市5类环境噪声标准值如下:
    类别昼间夜间0类50分贝40分贝1类55分贝45分贝2类60分贝50分贝3类65分贝55分贝4类70分贝55分贝3各类标准的适用区域
    (1)0类标准适用于疗养区、高级别墅区、高级宾馆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位于城郊和乡村的这一类区域分别按严于0类标准5分贝执行。

    (2)1类标准适用于以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乡村居住环境可参照执行该类标准。

    (3)2类标准适用于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

    (4)3类标准适用于工业区。

    (5)4类标准适用于城市中的道路交通干线道路两侧区域,穿越城区的内河航道两侧区域。穿越城区的铁路主、次干线两侧区域的背景噪声(指不通过列车时的噪声水平)限值也执行该类标准。
    4夜间突发噪声夜间突发的噪声,其最大值不准超过标准值15分贝。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

    1.标准的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工厂及有可能造成噪声污染的企事业单位的边界。

    2.标准值各类厂界噪声标准值如下:
    类别昼间夜间一类55分贝45分贝二类60分贝50分贝三类65分贝55分贝四类70分贝55分贝
    3.各类标准适用范围的划定一类标准适用于以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
    二类标准适用于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及商业中心区。
    三类标准适用于工业区。
    四类标准适用于交通干线道路两侧区域。

    4.各类标准适用范围由地方人民政府划定。

    5.夜间频繁突发的噪声(如排气噪声)。其峰值不准超过标准值10分贝,夜间偶然突发的噪声(如短促鸣笛声),其峰值不准超过标准值15分贝。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一条 受到环境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机构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希望能帮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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