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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们企业根据招标会,与服务项目企业签署的2年服务协议,結果做了一年,服务项目企业规定解除合同再次招标会,她们口头上通告人们必须再次招标会,都没有说实际缘故,那样是不是合理合法!

劳动纠纷 2020-03-10 00:0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招标单位要求是招标文件的必备条件,它是招标单位就招标的核心技术部分、投标对象的最佳状况以及招标过程中的一些特殊问题提出自己要求的文件。它比“招标章程”具体,比“招标技术要求”原则,比“招标须知”的范围更窄。
    在具体写作过程中,要注意这四项文件的分工和区别。
  • 劳动者解除合同:
    1、劳动者由于主观或客观原因(不论原因是否被单位接受),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即可。
    2、有以下三种情况的,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用人单位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劳动合同自行解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特殊情况发生而导致劳动合同自行终止法律效力的。根据我国法律,劳动者被除名、开除、劳教或判刑的,劳动合同自行解除。
    当然,用人单位提前解除劳动合同,除上面提到的四种不用经济补偿的情况,是要按相关法律规定给付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而劳动者提出的解除,只要是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单位的,并不需要对其进行经济补偿。
  • 关于服务合同,服务合同属于无名合同,是以服务为标的的合同。 例如:技术服务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受托人)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委托人)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不包括建设工程合同和承揽合同。

    关于特定技术,主要是指需要运用科学技术知识解决专业技术工作中有关改进产品结构、改良工艺流程、提高产品质量、降低产品成本、节约资源及能耗、保护资源环境、实现安全操作、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问题。

    以常规手段或者为生产经营目的进行一般加工、定作、修理、修缮、广告、印刷、测绘、标准化测试等订立的加工承揽合同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安装、施工合同,不属于技术服务合同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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