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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房子要拆除,拆除的目的是房地产开发商,但他通过政府大门,我们计划改造成棚户区,只谈房子,不说如何补偿地基,说付房子,然后补偿地基,我该怎么办?

房产纠纷 2020-02-18 07:3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征地拆迁,全国各地规定的补偿政策、补偿标准是不同的,以国务院或者是当地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拆迁安置补偿政策为准。具体情况要结合你们当地政府制定的拆迁安置补偿政策。没有办理产权证书的房屋在征地拆迁中也应获得合理的补偿,可以结合房屋的使用年限、面积等情况综合予以评估。
    进一步咨询可以来电,咨询免费。
  • 房屋拆迁补偿,应当由当地的拆迁部门公告补偿标准以及补偿方式。房屋拆迁补偿包括:房屋补偿与宅基地补偿。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有营业执照的门面房,个体户,经营用房应当按照商业用房性质补偿。
    商业用房补偿比住宅用房要高很多,要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装修费用、拆迁过渡费、安置等,应积极争取。
  • 为了规范城市房屋拆迁补偿价格行为,维护房屋拆迁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自治区政府主席令60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施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定价目录的通知》(宁政发[2002]96号)的有关规定,在2005年度中卫城区城市规划区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基础价格的基础上,结合物价变化和拆迁补偿的实际行情,测算出2006年度中卫市城区城市规划区各类拆迁房屋的房地产货币补偿基准价格,经市人民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将调整后的房屋拆迁基准价格通知如下:  
    一、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基准价格见附表。  
    二、临时安置补助费为:居住用房
    3.5元/月。办公用房
    4.5元/月。生产或营业用房10元/月。  
    三、搬迁补助费不分房屋类型补助4元/?(支付一次搬迁补助),属过渡安置的补助6元/?(支付两次搬迁补助)。  
    四、房屋拆迁的实际补偿价格由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等级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在上述基准价格的基础上,根据拆迁房屋的区域位置、用途、建筑面积、层次结构、室内设施及装修、成新情况及其它评估因素予以评估确定,并在规定的时间和范围内向被拆迁人予以公示。  
    五、房屋拆迁补偿面积,依据宅基地使用证规定面积的60%补偿,房屋建筑面积不足宅基地使用证规定面积60%的按60%补偿,超过60%的任何建(构)筑物不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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