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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与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有什么区别吗?

综合法律 2020-02-17 17:26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融资风险表现类型
    1、信用风险。项目融资所面临的信用风险是指项目有关参与方不能履行协定责任和义务而出现的风险。像提供贷款资金的银行一样,项目发起人也非常关心各参与方的可靠性、专业能力和信用。
    2、完工风险。完工风险是指项目无法完工、延期完工或者完工后无法达到预期运行标准而带来的风险。项目的完工风险存在于项目建设阶段和试生产阶段,它是项目融资的主要核心风险之一。
    完工风险对项目公司而言意味着利息支出的增加、贷款偿还期限的延长和市场机会的错过。
    3、生产风险。生产风险是指在项目试生产阶段和生产运营阶段中存在的技术、资源储量、能源和原材料供应、生产经营、劳动力状况等风险因素的总称。
    它是项目融资的另一个主要核心风险。生产风险主要表现在:技术风险、资源风险、能源和原材料供应风险、经营管理风险。
    4、市场风险。市场风险是指在一定的成本水平下能否按计划维持产品质量与产量,以及产品市场需求量与市场价格波动所带来的风险。
    市场风险主要有价格风险、竞争风险和需求风险,这三种风险之间相互联系,相互影响。
    5、金融风险。项目的金融风险主要表现在项目融资中利率风险和汇率风险两个方面。项目发起人与贷款人必须对自身难以控制的金融市场上可能出现的变化加以认真分析和预测,如汇率波动、利率上涨、通货膨胀、国际贸易政策的趋向等,这些因素会引发项目的金融风险。
    6、政治风险。项目的政治风险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国家风险,如借款人所在国现存政治体制的崩溃,对项目产品实行禁运、联合抵制、终止债务的偿还等;另一类是国家政治、经济政策稳定性风险,如税收制度的变更,关税及非关税贸易壁垒的调整,外汇管理法规的变化等。
    在任何国际融资中,借款人和贷款人都承担政治风险,项目的政治风险可以涉及到项目的各个方面和各个阶段。
    7、环境保护风险。环境保护风险是指由于满足环保法规要求而增加的新资产投入或迫使项目停产等风险。
    随着公众愈来愈关注工业化进程对自然环境的影响,许多国家颁布了日益严厉的法令来控制辐射、废弃物、有害物质的运输及低效使用能源和不可再生资源。“污染者承担环境债务”的原则已被广泛接受。
    因此,也应该重视项目融资期内有可能出现的任何环境保护方面的风险。
  • 《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这是因为有限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其他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并不影响有限合伙企业债权人的利益。
    但是,有限合伙人对外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应当依法进行,一是要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进行转让;二是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有限合伙人对外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时,有限合伙企业的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 依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法人资格的取得需符合以下条件:  
    1.公司必须依法设立。公司的依法设立主要是指设立程序而言,即公司的设立必须依据法定的程序办理相关的登记手续,领取公司法人营业执照,有的公司如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的设立还需经审批程序。凡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公司,必须依照我国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设立。  
    2.公司必须具备必要的财产。一定的财产是公司得以存在的物质基础。我国公司法将公司享有的独立的法人财产称之为法人财产权,公司法第3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的财产一般被称为公司资产,包括由设备、材料、工具等动产和房屋、土地等不动产以及货币组成的有形财产,也包括企业名称、工业产权等无形财产;但就公司成立时的财产而言,主要是指有形财产。  
    3.公司必须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公司的名称相当于自然人的姓名,可以自由选用,但必须标明公司的种类即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规范的内部治理结构是公司法人不同于很多其他法人组织的重要标志之一。公司要有自己的经营场所,它是公司实现其设立目的所实施经营的地方;公司还必须有自己的住所,其住所可与其场所一致,也可以不一致。但住所是公司法律关系的中心地域,凡涉及公司债务之清偿、诉讼之管辖、书状之送达均以此为标准。  
    4.公司必须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商事活动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公司若要与自然人一样,就必须拥有权利。公司必须在依法自主组织生产和经营的基础上自负盈亏,用其全部法人财产对公司债务独立承担责任。
  • 特殊普通合伙,指在特定情况下,不由全体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合伙。基本特征:首先,特殊的普通合伙是普通合伙的一种特殊形式。这种合伙组织形式具有普通合伙的特点,又特殊于普通合伙。
    其实质仍然是普通合伙,《合伙企业法》中规定:特殊的普通合伙在本法未作规定时,适用于本法有关普通合伙企业的规定。 其次,特殊的普通合伙人的责任形式特殊。在特殊的普通合伙中,每个合伙人既有承担有限责任又有承担无限责任的可能。
    对于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时,其应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对于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的债务,全体合伙人都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三,特殊的普通合伙的适用范围特殊。有限责任合伙的创设是为了对采用合伙形式的专业服务机构的法律责任予以合理限制而作出的制度创新,但如今它已扩展到专业服务机构之外的一般性企业组织形式。
    第四,对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债权人的保护特殊。对债权人的特殊保护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有特殊的公示性要求,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在名称中应当标明“特殊的普通合伙”字样;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要建立执业风险基金制度和职业保险制度,执业风险基金用于偿付合伙人执业活动造成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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