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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厦门户口可以办离婚吗,要什么材料

离婚 2020-02-16 01:3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如果是双方都同意离婚,那就好办,去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离婚证。周一至周五工作时间内均可办理。离婚登记需要当事人携带:
    (1)双方的常住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双方的结婚证;
    (3)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
    (4)各提交两张二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5)在离婚登记现场由双方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 通常离婚协议书中应当对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如何分割进行说明,夫妻双方应当遵循协议中的内容。
  • 夫妻离婚后孩子户口如何解决:
    按照我国户籍管理规定,小孩的户口可随父也可随母,那么夫妻离婚后孩子户口如何解决?一般由以下几种解决方式:
    (一) 孩子抚养权归属,孩子的户口就归谁;
    (二) 如果小孩未满18岁,可由父母代为办理户口迁移;
    (三) 如果小孩满18岁,可自己去办理户口迁移;
    (四) 年满18周岁,可单独立户,持户口本、身份证到公安机关单独办理手续。
  • 根据新《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离婚登记按地域管辖原则进行管辖:  
    (一)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双方或者一方常住户口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内地居民之间的婚姻登记。省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双方或者一方常住户口在本乡(镇)的内地居民之间的婚姻登记。  
    (二)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其确定的民政部门,办理一方常住户口在辖区内的涉外和涉香港、澳门、台湾居民以及华侨、出国人员的婚姻登记。办理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等特别区域内居民婚姻登记的机关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确定。  具有办理婚姻登记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设置婚姻登记处。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设置婚姻登记处,应当形成文件,对外公布并报上级民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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