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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一的房子被拍卖了,法院没有给我们住房补贴或租金,现在买家要求我们搬走。

离婚 2020-03-08 21:23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租赁物须为法律允许流通的动产和不动产。租赁合同包括房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租赁合同范本、房屋租赁合同、汽车租赁合同、厂房租赁合同、土地租赁合同、商铺租赁合同等。
    凡是当事人需要取得对方标的物的临时使用、收益而无须取得所有权,并且该物不是消耗物时,都可以适用租赁合同。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
    第二十条 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执行依据确定被执行人交付居住的房屋,自执行通知送达之日起,已经给予三个月的宽限期,被执行人以该房屋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的必需品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一般情况下,法院拍卖的房屋都是取得合法产权的,这样的房子买下来都不会有什么问题。但有时法院也拍卖暂时未取得产权的房屋或在建工程,这种情况下也是可以购买的。具体有关法院拍卖的房产买卖问题   法院拍卖的房子能买吗。
      法院拍卖房屋,指的是遭法院强制执行拍卖的房屋,通常简称为“法拍屋”,也有称之为“银主盘”。但是法拍屋并不一定是从银行查封而来的,私人查封也有。多数房屋都有向银行贷款,银行贷款出去时都会办理设定抵押权,拍卖时银行有优先受偿权。
      其实买“法拍屋”与买其他楼盘并没有什么大差别,都要留意物业的权属,一定要是“干净”的物业。首先要了解清楚被拍卖的房屋是通过法院查封抵债,银行抵债,还是自行协商抵债。
    一般法院查封抵债和银行抵债都会在房管局备案,并有法院出具的相关查封、扣押或拍卖通知书,或者银行抵押通知书。   一般情况下,法院拍卖的房屋都是取得合法产权的,这样的房子买下来都不会有什么问题。
    但有时法院也拍卖暂时未取得产权的房屋或在建工程,这种情况下也是可以购买的,但法院拍卖的房屋能否办理产权证取决于房屋在变卖或拍卖之前的产权情况,所以在竞拍前可以先向法院了解该房屋的权属情况。
    否则,在拍卖现场,拍卖师是不会向你介绍房屋产权情况的,切记。   如果该房屋在法院查封之前属于合法登记的房产且手续齐全,是可以依据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房产证的。
    如果拍卖或变卖的房屋在法院查封之前就没有办理房产证或初始产权登记,且没有办理的原因是原产权人存在违法行为或不具备产权登记的条件,政府主管部门不予登记的,这种情况购买查封的房屋是不能办理房产证的。
    但如果原产权人只是因为不具备行政机关要求的条件而无法办理的,那么在具备条件后或法院通过强制执行手段使之能办理产权登记的,购买人也是可以办房产证的。   法律小提示:   如果你对法院拍卖房屋感兴趣,可以多关注法院和拍卖公司的官方网站,信息是最快的,一般有15~30天的挂牌期,足够你安排时间去被拍卖房屋的现场看看,心中有数。
  • 在房改中住房补贴怎样补  
    一、住房补贴可能只在大中城市增发。  住房补贴是由于现行职工工资收入与住房价格之间的差距过大而增发的。现在一般小城市(镇)房价收入比(一套中等水平住房的售价与家庭平均年收入比)在合理的范围内,普通工薪阶层(中等收入家庭)在建立住房公积金后,均能以其工资收入加上住房金融支持,买得起经济适用商品住房。因此,在一般小城市(镇)可以考虑不必发住房补贴。  
    二、关于住房补贴的比重。  发放住房补贴后购房,职工个人承担住房支出的款额不能代于房改成本价买房。以职工20年分期付款购买一套普通住房的月支付房价不低于家庭工资收入的15%作为依据。住房补贴发放比例,主要根据房价收入比,即以当地的住房价格和职工的收入水平来控制。如大城市住房价格高,补贴就可能占房价的50%至70%;中等城市房价低一些,补贴可能占30%到50%,小城市和镇就不必发住房补贴了。  
    三、关于住房补贴发放的方式。  住房补贴可以采取按月计发。按月发补贴对增加住房的有效需求影响度大,可以在住房公积金和商业银行的住房贷款配合下,使更多的职工在较早期就实现住房消费,然后用补贴和收入逐步归还贷款,因此,按月发住房补贴应该是主要的补贴方式,对需要补贴的职工比较少,补贴比较小,原住房建设资金来源不甚稳定的城市和单位,可一次性对买房职工发放住房补贴。  
    四、关于财政资金转换问题。  停止住房福利性的实物分配,实行新房新制度,可先在机关、事业单位实施,一方面,可起到推行新制度的示范带头作用;另一方面,可以通过住房资金转换,调整财政支出结构,推动经济发展,因此,财政资金转换问题必须在新的改革推行前得以落实,各级财政原用于住房建设的资金,可按一定的基数核定,转换成行政机关和部分事业单位职工的住房补贴。  
    五、关于房改政策的衔接性。  增发住房补贴后,居民购买经济实用住房,要与《决定》规定的职工购买房改成本价住房相衔接,即在两种情况下,购买同样条件的住房,个人支付的房款大体相同,前者比后者要销多些。  
    六、关于企业的住房补贴。  首先是停止无偿分房,其次是联系房价增发补贴。企业情况千差万别,工资水平高(即工资中住房消费含量到位)的企业,可不增发补贴;工资水平一般,资金转化到有困难的企业,应在调整工资结构和增加工资时,逐步体现补贴因素;对困难企业,在效益好转时,再予考虑。  财政、税务机关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的工资数额。  
    七、允许购建房资金来源的多样化。  目前,各地各系统购建住房资金是多渠道和多样化的,在住房实物分配向货币分配转化时,除利用好原有基础建设投资资金的转化外,还应特别注意保留和扩大多方筹集的建房资金,以保证的增加住宅建设的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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