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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营企业2008年宣布破产,2018年结算结束,2008-2018中间有谁交纳养老保险金?

保险纠纷 2020-02-24 11:14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破产清算是指宣告股份有限公司破产以后,由清算组接管公司,对破产财产进行清算、评估和处理、分配。清算组由人民法院依据有关法律的规定,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士组成。第一百八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 1.破产程序终结的概念。  破产程序的终结,是指破产程序不可逆转地归于结束。破产程序的终结,可能意味着破产程序预期目标的实现,也可能意味着预期目标的不能实现。  
    2.根据破产法的直接规定或条文本意,破产程序的终结事由有:  
    (1)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第94条);  
    (2)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和解协议(第98条);  
    (3)债务人有不予宣告破产的法定事由(第108条);  
    (4)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第43条);  
    (5)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第120条第1款);  
    (6)破产财产分配完毕(第120条第2款)。  
    3.破产程序终结的种类。  以上六种事由中,前三种发生于破产宣告前,第四种可以发生在破产程序期间的任何时候,最后两种发生于破产宣告后。其中,依前三种事由终结破产程序的,除和解协议规定企业自愿解散的外,债务人的法律人格不消灭,因而无须办理企业注销登记。依后三种事由终结破产程序的,债务人的法律人格消灭,因而必须办理企业注销登记。所以,破产程序终结可以分为两类:维持债务人法律人格的程序终结和消灭债务人法律人格的程序终结。
  • 破产宣告是法院依据当事人的申请或法定职权裁定宣布债务人破产以清偿债务的活动。即人民法院对债权人提出的破产申请,经审查认定后,宣告债务人破产的法律行为。根据我国《破产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在以下三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以书面裁定宣告债务人企业破产:
    1、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又不具备法律规定的不予宣告破产条件的;
    2、企业被依法终结整顿的;
    3、整顿期满,不能按照和解协议清偿债务的。
  • 企业破产很正常,但应对其职工进行妥善安置(职工按实际工龄一年领取一个月补偿金)后;该职工做为失业人员由劳动保障机构发放失业金(最长领取24个月),领取失业金期间可享受免交养老保险金、不到扣(正常欠交一年养老保险金按年2%到扣),往后下来的养老保险金由个人自行缴纳,到达退休年龄办理退休,由社会养老保险机构发放退休金(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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