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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你好,我们家老私房动迁是在2006年。老私房有6个户口,爷爷奶奶,爸爸和我,我姑姑和她女儿。爷爷是户主,爷爷年纪大了,当时拆迁办老是打电话来骗爷爷说按照老私房面积20平米,你们可以拿一套一室一厅。若协议签的越晚,房子越紧张。爷爷好骗,他是户主,当时他做了决定把拆迁协议书签了,那最后只拿到一套一室一厅,还倒贴6W块钱说是补差价。我爸爸和姑姑一点名分都没有。我们是被拆迁办骗了,其他户口到最后签的晚的起码两套房,有的钉子户还拿到3套房。我们应该怎么办?还可以去申诉吗?

拆迁补偿 2018-08-28 18:2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你好!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意愿,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合情合理地予以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1、夫妻双方对财产归谁所有以书面形式约定的,或以口头形式约定,双方无争议的,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但规避法律的约定无效。
    2、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
    (1)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
    (2)一方或双方继承、受赠的财产;
    (3)一方或双方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
    (4)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
    (5)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
    (6)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合法所得。
    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结婚时间10年以上的, 应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药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应归本人所有。
    4、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5、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处理时应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情况合理分割。各自出资购置、各自使用的财物,原则上归各自所有。
  • 拆迁的私房是婚前财产,该房子在婚后拆迁所得的安置房(包括用动迁款购安置房)亦属婚前财产,男方无权分割。男方以女婿身份所得的动迁款所相应的安置房的份额应属婚姻存款期间所得的财产,应予分割。
    02年的房子显属婚前财产,不能做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 你好!需要根据当地的拆迁政策来处理,一般户口在当地的都能享有。离婚时女方可以分得自己的那一部分份额。婚后的公房,如无特别约定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当平均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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