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爸爸妈妈为北京市农业户口,5月21开电瓶车被小车撞了,内蒙古支付牌照小车,驾驶员无照驾驶闯红灯违章,承担全部责任。妈妈左膝盖肿了,复诊时大夫说要休养后才可以看得出肋软骨是不是不太好。如何处理适合?

交通事故 2020-04-01 11:0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1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所以,认定交通事故责任,应当根据当事人的交通违法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交通违法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认定当事人的责任。
      当事人有交通违法行为,并且与交通事故有因果关系的,应当负交通事故责任。当事人没有交通违法行为或者虽有这种行为,但与交通事故无因果关系的,不负交通事故责任。关于你所说的情况,双方都有交通违法行为,要看双方的违法行为与交通事故是否有因果关系,以及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还有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来确定事故责任。
    摩托车方无证驾驶,也要根据以上规定分析,其这一违法行为与交通事故的发生有无因要关系,对于交通事故的发生有多大的作用。以上就是我对无证驾驶是否负全责这个问题的回答,希望对你有帮助。
  • 无证驾驶应该全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依法应当在三年有期徒刑以下确定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量刑起点为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
    (2)重伤四人,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量刑起点为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有期徒刑。
    (3)死亡三人,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量刑起点为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死亡人数每增加一人,可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确定基准刑。
    (4)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主要或者全部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的(各地区可以在30万元至60万元幅度内确定本地区的起点数额标准),量刑起点为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无能力赔偿数额增加的,可适量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5)重伤一人,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
    (一)至第
    (六)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量刑起点为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每增加一种《解释》中第二条第二款第
    (一)至
    (五)项规定的情形,可增加三个月刑期;重伤人数每增加一人,可增加六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 行为人醉驾撞死酒驾,构成危险驾驶罪和交通肇事罪,但醉酒驾车是交通事故发生所经阶段,二者存在着密切的联系,同时醉酒驾车亦是违约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为交通肇事罪构成要件所包含,应本着重罪吸收轻罪的原则,按照交通肇事一罪定罪处罚。
      
    按《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行为人醉酒驾驶致酒驾死亡,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具有醉酒驾驶情节,应当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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