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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想问一下,本人和加工厂签订合同承揽制造工艺流程,企业按合同书(仅职工总薪水略多一点,这儿总薪水不包含项目承包人薪水。)付款项目承包人,由项目承包人再向下分派薪水。那样的方法合理合法、合理吗?

综合法律 2020-04-02 05:3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个人签订劳动合同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之规定,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7条的规定: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关于临时和具体工作的工资支付,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8条的规定:对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或某项具体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按有关协议或合同规定在其完成劳动任务后即支付工资。
      关于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的工资支付,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9条的规定: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 根据《劳务派遣合同》约定,企业按月管理和考核派遣员工情况,确定派遣员工应发工资总额、社保经费、加班费、个人所得税、住房公积金等,每月底划拨到派遣机构财务帐上,派遣机构代发全部派遣员工的工资、代扣个人所得税、代扣社会保险金。
    具体办理派遣手续程序如下:
    1、 用人单位与劳务派遣机构签订《劳务派遣合同》。
    在双方遵守国家《劳动法》的前提下,按《合同法》明确劳务派遣合同双方的责任义务;
    2、 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注明所要派遣到的企业名称及岗位;
    3、 实际用人单位与派遣员工签订《上岗协议》,明确双方的劳务关系及所从事工作岗位职责的具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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