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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承包土地,只是现在的土地面积还没全部出来,只确定了一部分。 我们想在契约中加入两个is,是使用现在确定的土地。 二是最终确定土地后补充合同

房产纠纷 2020-02-22 04:4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农户自主流转其承包经营权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1、流转双方洽谈磋商,认定流转方式、流转时间、流转价格以及流转收益支付方式等。
    2、流转双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书面合同,由流转双方本人签章。
    3、流转合同签订后,承包农户应将签字后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分别报送土地发包方和所在乡(镇、街道)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存档。
    4、土地发包方和乡(镇、街道)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中心收到承包农户递交的书面流转合同后,应当予以必要的审核,如有不妥应给予指正。
    如发现违背国家法律法规的,应依法予以制止。
  • 承包土地不属于承包个人所有,而归集体组织所有,承包人只享有使用权。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遗产必须是公民的个人合法财产,所以,农村承包土地不可以继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
      第三十一条 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
      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三条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 1、主合同与补充合同主合同一般不会同时产生,会有时间差,主合同成立时间在前,补充合同成立时间在后,这是补充合同产生的时间规律。补充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属合同,补充合同依附于主合同而成立,没有主合同,就不会产生补充合同,这是主合同与补充合同的基本关系。主合同因为有了补充合同,所以使得主合同原意更准确、更完善、更具有可操作性。补充合同的编号往往是以主合同为依托而表达的,如__号合同补
    1、补2,这是强调二者主从关系的实质体现。因为有了补充合同这种特殊形式,能够保证双方履约顺利,合同纠纷减少。
    2、补充合同的效力如下:当补充合同的约定与主合同的约定发生矛盾时,应该以时间在后的约定条款为准执行。时间在后的约定,实际上是对主合同的原约定的重新修订,该新约定是补充合同的精要和实质。如果仍以主合同的原条款为准执行,那就失去了补充合同存在的意义。
    3、补充合同与合同变更补充合同对主合同补充太多的新约定,则该补充合同就难以称之为补充合同了。补充合同对主合同修改得太多,超过了适当的量,或补充合同对主合同的实质要件进行了较大的补充修改。比如对价格条款,技术标准,履约期限等约定进行了不利于其中一方的修改,这也不能称之为补充合同。这些补充和修改已经符合合同变更的要求,应该称之为合同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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