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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律师: 您好! 我想咨询一下有关婚姻彩礼返还的问题。 具体事情的过程: 男女双方在一年前,经媒人介绍相互认识,交往了一年,准备定于2011年的七月份举行婚礼结婚,南方准备了一套楼房,房主写的是男方的姓名(含有12万元的贷款及装修债务7万余元),女方准备了一辆大众POLO汽车,车主写的是女方父亲的姓名(价值78000元)。 在今年的六月份(即结婚的前一个月),男方以女方陪嫁的车写的是父亲的姓名为由,向女方提出拒绝结婚。此时双方尚未登记。并且提出女方返还被给予的彩礼钱30001元。 女方拿彩礼钱置办了嫁妆(电视两台、冰箱、洗衣机、家具、沙发)合计14800元,并且花费4000元请客费用,及男方的衣服1800元。男方花费1500元的请客费用及3000元的婚纱照的费用。双方均有发票为证。 女方认为彩礼30000元应该扣除花费的费用,余额可以返还。但是男方拒绝折价退还,坚定退还3万元彩礼。 我想咨询下律师,像这样的情况下,女方怎么维权,尽量争取折价退还彩礼。

离婚 2018-08-29 09:5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一、如果未办理登记手续 ,应该退还彩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 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
    (二)、
    (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二、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应该平均分割,《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 如果没有如下情形 彩礼无需返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
    (二)、
    (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如需帮助,请电话联系详谈
  • 已经办理结婚登记的,离婚后,彩礼钱一般不需要退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根据婚姻法的司法解释
    (二) 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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