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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是一个农村妇女,现在在河南灵宝,我丈夫是一个儿媳,我今年有一个儿子17岁,现在想收养一个女儿,需要这些收养程序。

继承 2020-02-24 06:35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需要你到所在地区民政部门申请办理送养手续,私自送养子女,是违法的行为,请对自己和孩子负责。《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六条送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送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组织作监护人的,提交其负责人的身份证件);
    (二)收养法规定送养时应当征得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的,并提交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社会福利机构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弃婴、儿童进入社会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或者孤儿的生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监护人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实际承担监护责任的证明,孤儿的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或者被收养人生父母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对被收养人有严重危害的证明。生父母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与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还应当提交其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送养人有特殊困难的证明。其中,因丧偶或者一方下落不明由单方送养的,还应当提交配偶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证明;子女由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收养的,还应当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或者经过公证的与收养人有亲属关系的证明。被收养人是残疾儿童的,并应当提交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该儿童的残疾证明。第七条收养登记机关收到收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应当自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对不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对当事人说明理由。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登记机关应当在登记前公告查找其生父母;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弃婴、儿童的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认领的,视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公告期间不计算在登记办理期限内。第八条收养关系成立后,需要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或者迁移手续的,由收养人持收养登记证到户口登记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 收养子女的程序主要包括:
    (一)收养人的申请书
    收养人需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递交申请书,收养书、申请书的具体内容应写明收养的目的,对被收养人人格、人身等各方面合法权益的保证及其他事项。
    (二)收养人应提供的材料
    1、民身份证和户籍证明;
    2、申请人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家庭成员、经济状况等能力的证明;
    3、县级以上人民法院出具的适合收养的健康证明;
    根据被收养人的不同情况,还需提供下列材料:
    1、收养的是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还需提供社会福利机构同意收养的证明;
    2、收养弃婴和儿童,须出具主管部门查找不到其亲生父母的证明;
    3、收养残疾儿童的,提供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残疾状况证明书。
    (三)审查
    收养登记机关对收养人提出的申请和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准予登记。
    (四)登记
    对经审查合格的收养人发给《收养证》,自收养登记之日起收养关系成立。经法定收养登记程序的收养关系,受法律保护。
  • 根据《收养法》
    26、2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收养关系:
    1、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
    2、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
    3、送养人行使对养父母子女关系的解除权的;
    4、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的;养子女年满10周岁的应征得本人同意。被收养人仍未成年的,收养人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送养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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