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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劳动法有明确的规定。 病假请务必向县级以上医院开具证明书好吗?

劳动纠纷 2020-03-28 06:1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 工人职员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连续医疗期间在6个月以内者,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三条乙款的规定,应由该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按下列标准支付病伤假期工资:本企业工龄不满2年者,为本人工资60%;已满2年不满4年者,为本人工资70%;已满4年不满6年者,为本人工资80%;已满6年不满8年者,为本人工资90%;已满 8年及8年以上者,为本人工资100%。
      第十七条 工人职员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连续医疗期间超过6个月时,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三条乙款的规定,病伤假期工资停发,改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月付给疾病或非因工负伤救济费,其标准如下:本企业工龄不满1年者,为本人工资40%;已满1年未满3年者,为本人工资50%;3年及3年以上者,为本人工资60%。
    此项救济费付至 能工作或确定为残废或死亡时止。
      第十八条 工人职员的本人工资低于该企业的平均工资者,领取疾病或非因工负伤救济费时,如其所得救济费数额低于该企业的平均工资40%,应按平均工资40%发给,但不得高于本人工资。
  • 病假需要提供的证明以用人单位规定。
    《劳动法》没有具体规定请病假需要提供什么证明,由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提供请假条、指定医疗机构执业医师出具并加盖诊断专用章的病休建议书是通行的做法。
  • 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工受伤医疗期根据职工在公司的在职时间,可以享有三到二十四个月的病假医疗期,所以职工病假最长可以请24个月,但是必须由医院出具病假条。
    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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