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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事业单位的会计员。 我们的工资改革要复盖专业技术人员,持有职务证书的是专业技术人员,上司说会计证书不能复盖上级证书作为专业技术人员。 如果有相关的法律依据的话能查询代码吗

综合法律 2020-03-07 13:4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事业单位改革变企业后工资应当不变,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可以变更,用人单位不得非法拖欠和克扣劳动者的合法工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工资支付发生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可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七十七条 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七十八条 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工会有权提出意见或者要求纠正;劳动者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工会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工资支付暂行条例》  第十八条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工资支付发生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可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1、职称工资是指的技术职称工资,你到新单位,单位应当为你提供工作岗位,不能因为没有工作岗位而降低你的工资。
    2、教师属于事业编制人员,对于人事争议,可以申请人事争议仲裁。
    3、如因自身意愿调动工作,最好和单位协商,不要和单位发生冲突。如因单位原因调整工作,单位降低工资,可以向其主管部门反映。
    4、如果是公职教师,学校扣发、拖延教师的工资,可以到教育局投诉。也可以到人事部门申请人事争议,按照《人事争议处理规定》处理。
    5、如果属于聘任制教师,与学校之间为劳动合同关系,与学校发生劳动争议,可以依法申请劳动仲裁。

  • (一)正常增加薪级工资
    从2006年7月1日起,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工作人员,每年增加一级薪级工资,并从第二年的1月起执行。
    (二)岗位变动人员工资调整办法
    工作人员岗位变动后,从变动的下月起执行新聘岗位的工资标准。岗位工资按新聘岗位确定,薪级工资按以下办法确定:
    由较低等级的岗位聘用到较高等级的岗位,原薪级工资低于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的,执行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第二年不再正常增加薪级工资;原薪级工资达到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的,薪级工资不变。
    由较高等级的岗位调整到较低等级的岗位,薪级工资不变。
    在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之间变动的,薪级工资按新聘岗位比照同等条件人员重新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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