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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合同日期为2012年11月30日,截至2013年1月,尚未收到开发商的交货通知。

房产纠纷 2020-02-25 21:4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房户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1倍的赔偿,即承担双倍赔偿责任:
    1、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2、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3、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即一房二卖的。
  • 开发商延期交房,及时起诉是最好的方法!业主购买开发商的房屋,在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了交付房屋的期限。但现实实践中,开发商由于各种原因推迟交付房屋的期限,业主很长时间无法收房。
    业主策略
    1、集体与开发商协商。开发商一般派能说会道的业务人员与业主协商,拖延时间或找各种理由开脱,或作出各种承诺,以平息业主的怒气。但可能经过数次协商,开发商仅承诺给予少量的赔偿或减免一定的物业费补偿。
    2、向房屋建设管理机关反映,请求处罚开发商。房屋建设管理机关只有行政权,没有民事审判权,只能处罚开发商,而无权要求开发商足额、及时赔偿业主。所以,对于业主的反映,房屋建设管理机关只能调解。
    房屋建设管理机关会在调解数次无果后,建议业主采取法律手段。
    3、向法院起诉。迅速及时的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开发商支付延期交房的违约金,或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解除房屋买卖合同。

  • 1、一般开发商延迟交房的违约金,按每日2%—5%计算,法律没有强制规定违约金的额度,这个是一般性的操作;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 商品房买卖中违约金的补偿性质: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 如果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低,不足以弥补实际损失的,依据合同法的规定是可以向法院请求增加赔付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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